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
条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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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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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我的世界皮肤怎么换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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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主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鼓励和主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计划生育总结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措、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饭店(酒店);
(二)饭店(酒店)管理公司;
(三)旅游观光景点和休闲娱乐健身场所(包括度假村);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内其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的旅游组织或者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或者特区内旅游经营者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须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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