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 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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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8号
    《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南京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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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初三的生活作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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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
    第四条  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
现红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红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红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红文化资源的规划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地名审核,监督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加强红文化资源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管理,指导红文化资源捐赠工作。
日剧双男主大尺推荐最火电视剧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红文化宣传和教育,促进学校红文化建设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地方志、档案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
    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和网信、地方志、档案等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
    第八条  本市设立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
域专业人士组成。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文化资源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红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十一条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文化资源依法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标准,报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
    2手房贷款第十三条  根据资源调查、收集、整理情况,区、江北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部门提出红文化资源认定建议名单,经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送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市红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级别评审,提出红文化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党史部门提出红文化资源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红文化资源标识指引系统,统一设计制作红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包含资源名称、保护利用级别、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红地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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