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2
【字 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21.12.02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 计划生育
正文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三章 控制吸烟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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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腾讯游戏客服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好看的爱情片排行榜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国产洗面奶排行榜 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客观不可以 歌词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 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中秋祝福经典短句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
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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