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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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官方、公正和科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预算员报考条件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晰职责、管理官方、精简高效率的原则,并严苛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非政府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七喜客服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晰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合乎招标投标条件的,应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试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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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有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备为顺
利完成项目必不可少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累积;(五)具备顺利完成项目所需的非政府管理和协同能力;(六)具备顺利完成项目的
星汉灿烂各人物结局较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提出申请项目应当提供更多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
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
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通常应当包含:(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非政府方式与课题水解;(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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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提出申请,必须严苛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
时间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渠道可以按行政隶属于关系逐级汇总、审查;或由申请者经有关
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所推荐后轻易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立案。女同学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
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管理非政府或委托有关机构展开项目可行性报告的
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穿越火线bug大全
(二)国内外研究研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含知识产权状况);(三)拟将分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水解;(六)经费的财政预算;(七)年度进度和目标;(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付项目得出可取、不可取或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明晰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管理审查。对论证结论“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付有关内容展开必要的修正,然后将修正健全后的论证报告送来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展开初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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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给与批准,并根据管理官方制度在有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列为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列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约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认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合约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对合约或计划任务书。经签下各方共同审查后,方可履行职责签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约乙方或计划任务分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环评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如何在word中打钩(九)分担单位的确保条件与经费服务设施;(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于和管理;(十一)国家机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十二)争议化解方法。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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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书可以减少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为第三方,第三方存有确保任务顺利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行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继续执行中的有关国挥经费、条件确保和经费服务设施条款,必须明晰签下各方的责任,并明晰发生一方偿付时,其他方理应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信访部门或科技部同意所须要应急立项任务,可以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急立项程序条款展开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科技计划通常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立课题的可以按项目展开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就是:(一)确认项目非政府实行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非政府或委托其他非政府或机构展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组织协调并处置项目继续执行中须要协同、处置的问题。第三十一条受到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许可或委托,项目非政府实行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同时实现、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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