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6.16
【字 号】琼教考〔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考〔2021〕77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考试局,厅直属中学:
  现将《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6日
最新伤感签名(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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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工作
  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20〕95号)执行。
  二、考试实施
  2021年我省高考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考〔2021〕62号)执行。
  三、评卷工作
  我省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高考各学科答卷的评阅实行网上评卷,按照《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
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网上评卷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考〔2021〕74号)执行。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评卷工作的管理。省考试局负责评卷教师的选聘、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的管理以及评卷技术指导。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普通中学要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各学校要按每天6课时给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计算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要按16学时、2学分为评卷教师计算继续教育学分;省考试局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评卷员给予通报表彰。
  四、成绩公布
  高考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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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五、面试工作
  填报军队、公安、司法、消防以及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等需要进行面试的高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院校专业组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高校招生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相应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具体比例以招生院校要求为准)确定参加面试或军检的考生名单,各面试或军检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或军检工作。面试或军检工作结束以后,各单位须在7月7日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或军检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名单。
ipad2怎么升级系统  公安、司法、消防类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各招生高校分别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局提供面试场地,并对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面试点设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面试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参加公安类院校面试合格的考生,于7月3日在省警校参加体能测试考核。
缓的组词  军队院校的军检工作由省军区负责,时间为2021年7月3日至4日,省军区通过省考试局网站向考生公布军检工作的地点、日程安排、工作程序和结果等信息。面试体检现场将设立由省军区招生办、省考试局和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员组成的监督复议组,受理考生现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省军区纪检部门将对军检及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的面试由海南师范大学组织,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地点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六、综合素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应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袋,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七、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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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院校专业组计划
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并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辑向考生公布。
  八、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各招生院校专业组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要与各高校向我省提出并已向社会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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