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维护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和建设部、财政部《____〈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____通知》(建住房〔____〕____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从售房款中计提的单位维修基金和由个人购买时缴纳的个人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水电改造价格
第三条 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使用,具体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 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当利息不敷使用时可动用维修基金本
金,若出现幢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的维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核算、记帐到户,按户建立维修基金帐,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维修基金自缴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幢设立维修基金台帐,按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____年底以前已计结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增值利息,仍按杭房改办〔____〕____号、杭房基〔____〕____件的规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直接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收支和划转。____年以后计结的利息连同本金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____年底以前的利息按规定使用完后,才能申请使用____年以后的利息。
第八条 操作流程: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维修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经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审议并通过的维修费用预决算书、相关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册,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业主维修基金帐户余额按实结算。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在____元以下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维修后提供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批准的维修计划和按户分摊清册等直接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
第九条 确需急修、抢修的,原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改房与其他性质房屋毗连的,其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同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设置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均分后的维修
费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____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人屋盖的维修,由其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维修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含电梯)(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维修,由共用的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9.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使用情况分摊。
第十一条 因维修需要而破坏房屋所有人的设施设备的,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维修共用部位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穿越之异世潇湘情缘第十四条 已售公有住房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灭失时,可凭相关资料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将单位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如原售房单位不复存在的纳入政府住房发展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直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二)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骂人签名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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