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手续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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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济自然规发〔2020〕4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效保护人民众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人民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严厉打击或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等违法问题合法化,严禁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解决开发企业未销售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二)政府主导,担当作为。坚坚持从维护众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切实把人民众的利益企划部职责
放在首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担当责任。在化解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三)明确责任,分类施策。确定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在确权办证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合理区分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坚持“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让众买单”的理念,把为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适当区分开来、与行政审批和专项验收区分开来,与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征缴区分开来,解决无明显过错的购房人办证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通知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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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工厂保安管理制度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用地,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认定。
赣语
三、实施步骤
按照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分三批次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批次: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且已依法预售商品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也就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市政府确认保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采用“证办分离”方式、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启动“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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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次: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且已依法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也就是对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市政府确认保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采用“证办分离”方式、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启动“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部门完善手续、税费追缴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证,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
第三批次: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这类违建房必须依据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出具等效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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