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
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第七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地、资⾦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中国战区>影踪派声望开启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应当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我市⼟地利⽤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应⽤先进、成熟、适⽤、安全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作,提⾼住宅建设的整体⽔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的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
  (⼆)全市年度⼟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
  (四)财政借款;
  (五)通过投融资⽅式改⾰纳⼊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
  (六)社会捐赠⽤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使⽤范围的其他资⾦。
  第⼗条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收⼊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收⽀两条线管理。
  第⼗⼀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地上按⼀定⽐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定⽐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
作战吧偶像 综艺  (七)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于居住的住房;
  (⼋)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标准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会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条在出让商品住宅⽤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积、单套建筑⾯积、套数、套型⽐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式约定。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周年庆贺词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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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积不超过50平⽅⽶。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房⼀厅和两房⼀厅。
  ⾮新建⽅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型、适⽤、满⾜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按“经济环保原则”进⾏⼀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次装修和擅⾃改变原有使⽤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程项⽬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配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
  第⼗⼋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及共同申请⼈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与共同申请⼈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及配偶、⼦⼥、⽗母等。舒缓音乐
  申请⼈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必须作为共同申请⼈。投靠⼦⼥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
  (三)申请⼈及共同申请⼈不拥有任何⾃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地。⾃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建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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