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8.03
施行日期
食品科学与工程就业
2015.08.03
文号
丹政发〔2015〕20号会计实训心得体会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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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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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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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所在街道、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同)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0%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5%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5%计算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额建筑面积部分按前述住宅补偿标准的50%计算,予以补助。
  (五)相关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征一还一”,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30%即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申请上调一档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
  (三)如申请再增一档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
  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由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测算并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设以下标准户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六个档次。
  (二)其他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个档次。
  第十条 住宅产权调换地段为:
  (一)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者就近区域的房屋。
  就近安置地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二)除旧城区改建以外的房屋征收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安置地段的土地级别应当与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段一致。安置地段土地级别降低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土地级别的认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三)选择在新城区安置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新城区范围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需缴纳价款的,均享有9平方米政府优惠价的政策。如产权调换后按标准户型计算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以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结算,返还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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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房屋,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标准户型房屋的面积差超过9平方米,超过部分也按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第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有电梯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免费增加建筑面积。具体办法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免费增加15%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免费增加8%建筑面积。
  按本条规定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并列入协议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协议安置面积。在实际建设中允许与协议安置面积有7平方米以内的正差,回迁安置时,超差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如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免费赠予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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