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留置现状及相关问题探讨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留置现状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王丽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10
        2006830日,江苏省建设厅以苏建房[2006]37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长的足迹作文(以下简称371号文)首次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下简称dota常用命令物管用房”)的交付适用原则、建造标准、产权登记及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此,物管用房的留置走过了一段从不留、少留、虽留但不能完全符合使用要求及交付标准到逐步规范的艰难过程。本文将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物管用房留置问题、建立物管用房楼盘查询系统和登记簿查询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6135柴油机        一、相关法规、规章及处理意见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并不断修正。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91日起施行,后根据20078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其中第30条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父亲节赠语”,并在第38条明确马蓉出轨证据
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2003年修改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自20062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配建物管用房做了进一步规定,其第23条规定:尺码l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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