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经纪服务合同
房产销售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出卖委托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出卖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1.委托出卖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口不动产权证书号口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位置::
规划用途:口住宅口商业口办公口其他;
房屋性质:口商品房口房改房口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口其它房屋。
房屋权利凭证记载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户型:—室—厅—厨—卫;朝向:;
房屋所在楼层:层;地上总层数:层;电梯:0有口无。
房屋装修情况:0有口无。
房屋租赁情况:□有13无,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山行描写了哪四种景物
房屋抵押情况:□有口无。
抵押权人:,抵押贷款金额:,己还贷款:抵押期限:;
房屋涉诉情况:口有目无。
物业管理服务:0有口无,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挂牌
开端结局1.甲方要求房屋出卖的挂牌价格:总价为:万元(大写
元),单价为元/平方米(大写元/平方米)。最终成交价格
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
2.甲方拟调整挂牌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经纪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经纪服务内容:
(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2)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3)发布房屋的房源信息,寻意向购房人;
(4)接待意向购房人咨询和实地查看房屋;
(5)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提示甲方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8)房产交易所涉的其他相关事项咨询和协助。
第四条服务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经纪服务的期限为一个月,即自一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
2.甲方与购房人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后,委托经纪服务期限即提前终止。
第五条服务完成标准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完成下列上J事项:
(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3)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屋成交价款的百分之(小写—%)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上述经纪服务费的支付采取下列第上二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即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5日内,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经纪服务费。
(2)分期支付:即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的50乐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全部经纪服务费。
3.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所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后,向甲方开具合法、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国家安全教育手抄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并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该房屋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并保证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保留因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的权利。
4.甲方因同意□不同意,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将房屋的钥匙交乙方保管,供乙方接待意向购房
人实地查看房屋时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委托事项核验甲方提供的材料、证件和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并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核实是否存在限制转移信息。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订立房产交易有关的事实、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
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并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居间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经纪服务费的,应当按照其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千分之二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所约定经纪服务费用总额(未成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挂牌价计算)20%的违约金:
(1)乙方泄露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
(3)因乙方过错或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所约定经纪服务费用总额(未成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挂牌价计算)20%的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的意向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甲方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的;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火场逃生
(4)甲方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相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第上J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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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条款需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双方同意指定本合同首部所载联系人及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指定送达方式。一方拟变更上述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同上述联系信息未变更,另一方将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发送到上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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