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以下条件【桂政发〔2009〕
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
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以下情形之一:
(1)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构造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展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
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
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立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立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
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立单位的申请进展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
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立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
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
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第二
条】
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立单位按照原房改
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
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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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撤除户〕能否
购置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第三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
权人(被撤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置非还建住房。
大漠孤火烟直长河落日圆五、职工家庭购置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
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置非还
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给。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桂房改和桂物价局
〔2011〕44号文件】
1.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
积,原则上由建立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
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
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局部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2.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工程〔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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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改造本钱、税金和利润三局部构成。
㈠改造本钱包括以下工程:
①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
限价住房方式进展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土地
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撤除费、改造补偿
安置费等。
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工程前期工作所发生
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
杭州旅社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③**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局部的土建〔含根底〕工程费、
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④根底设施建立费。包括工程用地规划红线以,小区的道
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
消防平安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根
底设施建立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工程规划要求建立的
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
⑤管理费。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建立单位或者代建单
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立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
照不超过第㈠项中改造本钱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2%计
算。
⑥贷款利息。按照建立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工程建立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
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今年母亲节是几号
⑦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立本钱的费用。
㈡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㈢利润。建立单位进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第㈠项中改造本钱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3.建立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立单
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工程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展审查,在34个工作日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按照本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工
程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根底,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5.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
缺乏局部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由建立单位与房
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
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差价款。
6.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
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
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部与外部不同的网络剧
房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行为进展查
处。
七、新建住房的供给对象【桂房改〔2009〕6号文件第四条】
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供给,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立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立。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㈡对非还建住房,按照以下顺序供给:
1.未购置过房改住房〔含未购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参加集资建房,下同〕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立住房
的建立单位职工家庭;
2.购置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且未参加过市
场运作方式建立住房的建立单位职工家庭;
3.建立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顺序调剂:⑴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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