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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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是什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地及庭院⽤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励农村村民建设⼆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和集约利⽤⼟地,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的,不得占⽤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权。禁⽌⾮法占⽤⼟地建设住宅。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式⾮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条 农村村民占⽤农⽤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地⾏政主管部门拟定农⽤地转⽤⽅案,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农村村民占⽤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基本农⽥建设住宅。
第⼗⼀条 农村村民占⽤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耕地的⾯积和质量
工加偏旁是什么字相当的耕地,并报⼟地⾏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地⾏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校园恋爱后宫动漫(⼆)为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户⼀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依法批准之⽇起连续⼆年未按照批准的⽤途使⽤的宅基地;
(六)县(市)⼈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项、第(⼆)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权⼈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农村村民⼀户⼀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积按照下列标准执⾏:
(⼀)⼈均耕地不⾜⼀千平⽅⽶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平⽅⽶;
(⼆)⼈均耕地⼀千平⽅⽶以上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三⼗三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七平⽅⽶。县(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户拥有⼆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续。
农村村民⼀户拥有⼆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地使⽤权的申请,经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安排使⽤。
第⼗五条 农村村民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偿收回。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收到批准通知之⽇起三⼗⽇内,向县(市)⼟地⾏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登记,由县(市)⼈民政府颁发《集体⼟地使⽤证》。刚组词语
第⼗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地使⽤权变更的,当事⼈应当⾃变更之⽇起三⼗⽇内,向县(市)⼟地⾏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变更登记,由县(市)⼈民政府换发《集体⼟地使⽤证》。
第⼗⼋条 集体⼟地使⽤权被收回的,当事⼈应当⾃接到县(市)⼈民政府通知之⽇起三⼗⽇内,向县(市)⼟地⾏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地使⽤权注销登记,由县(市)⼈民政府进⾏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权⼈的《集体⼟地使⽤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
⼈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积多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法转让宅基地或者⾮法转让⼟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可处以⾮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少将独霸冷妻
第⼆⼗⼀条 ⽆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法批准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法批准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途批准占⽤⼟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其批准⽂件⽆效,对⾮法批准占⽤⼟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 市(县)⼈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办法⾃2002年7⽉1⽇起施⾏。1992年7⽉8⽇省⼈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1⽇省⼈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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