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红、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艳红、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莲的诗词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390号 
铁海棠【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艳红;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张艳红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张艳红 
【当事人-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分录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梁照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梁照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金海梁照强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徽菜【原告】张艳红 
【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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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游戏王gx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利害关系"亦应限于公法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宜包含反射性利益或
其他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行政法意义上的有“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是否存在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相关权益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并非是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上诉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方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应考虑、尊重和保护的利益范畴。故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关于上诉人主张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之规定可知,上诉人应在开发商取得不动产初始登记后,与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上诉人提起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9: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艳红与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甘井子区小山石街地块“亿成阳光"项目中的第3幢2单元2-2号房屋。2019年10月15日,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对张艳红2019年9月16日提出的关于“亿成阳光"小区产权登记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亿成阳光"小区办理产权证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占用的土地中涉及中沟村集体土地,中沟村多次与项目开发商亿成开发公司协商未果,产生纠纷,致使没有办理征转用手续等诸多问题,导致整个项目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皆因根本的土地纠纷原因无法解决,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善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所诉,原告系向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亿成阳光"项目的案涉房屋,与案涉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并不具有提出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实体法
上的权利,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申请,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故原告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无提起履责之诉主体资格。关于原告要求为其购买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开发商取得不动产初始登记后,与原告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尚未依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原告并不具有提起该项履责之诉的资格。且原告本案提出的两项诉求系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应在一案中一并提起。另,该院经调查、询问本案当事人查明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本院不通知起诉状中列明的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中兴实业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艳红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艳红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与第三人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中兴实业总公司一起为上诉人所在小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为上诉人购买的位于大连市××区××街××号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03年5月30日以311725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人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连市甘井子区小石山街的“亿成阳光"小
区第三幢2单元2-2号住房,面积124.69平方米。现行政街号为:大连市××区××街××号,已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来看,第三人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甘井子区的土地使用权,小区规划面积2200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公建,土地使用年限为2003年8月31日至2073年8月31日。目前共有10幢住房,1栋公建、9栋住宅。行政街号华东路123号是公建,住宅分别是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华龙街某某楼。亿成阳光小区业主购买住房时,小区业主当时可以贷款,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还在被上诉人下属单位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上诉人和“亿成阳光"小区业主于2003年之后陆续交房并入住和实际使用,大家用积攒一辈子的钱购买的房子至今办不了产权证,不仅无法落户,小孩上学也无法提供房产证,有的老人去世房子无法继承,想改善居住条件房子无法买卖等。上诉人等老百姓心里非常着急,严重影响社会和谐。2019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达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上诉人:上诉人所在亿成阳光小区办理产权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占用的土地中涉及第三人大连中兴实业总公司中沟村集体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纠纷,致使没有办理征转用手续,导致整个项目没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皆因根本的土地纠纷原因无法解决,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善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接到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及小区业主非常不理解。政府对商品房开发有严格的程序,政府还有执法监督部门,一个项目为什么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开发商就能施工并预售,上诉人入住至今已经17年之久,这是不敢想像的。究其原因就是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3月11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切实解决人民众最急迫、最现实的利益,维护和权益保护问题,使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切实把中央巡视组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的“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要求落到实处。其中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当地政府认定保留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补办土地供应手续。为何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问题认定为上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发表的行政案件白皮书来看,政府对众关心的问题、关系到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十分重视,人民众不怕官司败,就怕政府不做事,就怕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政府通过这场官司主动履职,解决关心众利益的问题,人民众也是非常理解的,上诉人即使败诉也会感谢法院。最后,上诉人请求大
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第三人负责人到庭,当面告诉人民众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到底该归谁管,由谁负责。我们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问题,只要求政府重视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小区存在的问题何时能够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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