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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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7.07.10
【文 号】国管房地[2007]201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7〕20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登记、规划、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网络语言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
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遵循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集约利用和规范处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负责制定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审核用地登记和预登记,编制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监督土地的利用、处置、调整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的登记和预登记,编报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利用、处置和调整申请。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地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其他用地由土地使用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登记和预登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511号)执行。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区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展预留建设用地规划和各部门行业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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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应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区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展预留建设用地规划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统筹编制。
  各部门行业建设用地规划由各部门会同北京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编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每年8月30日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规划建设,须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须提供《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用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各部门办公与业务用房项目、职工住宅项目以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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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事业发展要求,可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进行调整;各部门调整所属在京单位用地,须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提出转让划拨土地的,应优先调整用于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涉及用地划转、置换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所属在京单位出租、抵押、置换用地,应逐级审查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因企业改制涉及用地转移、出让、作价入股的,应逐级审查后报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利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建设的,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商业开发等拆迁占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的,单宗300平方米以下(含)应征得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同意;单宗或连片300平方米以上应征得各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处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所得收益(扣除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资产收益调节,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进行土地利用、调整或者处置的,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不在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可以用于商业开发或者办理拆迁占地手续。
汉字的手抄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的,或者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或拆迁占地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核准或备案,各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或拆迁占地手续;擅自利用、调整、处置、占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一律无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护师考试资格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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