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土兴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谭水平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谭土兴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谭水平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 
【审理法官】张智敏麦江梅黎振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土兴;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谭水平 
【当事人】谭土兴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谭水平 
【当事人-个人】谭土兴谭水平 
【当事人-公司】人力资源要考什么证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罗勇政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卢贞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叶枫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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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罗勇政卢贞叶枫 
【代理律所】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 
中原节日是什么意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土兴;谭水平 
【被告】什么品牌电动车好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本案系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上诉人谭土兴因申请被上诉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果而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合法性审查第三人不予答复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重复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上诉人谭土兴因申请被上诉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
有土地使用证》未果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土兴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谭土兴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予以驳回,谭土兴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谭土兴曾因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经申请延长期限后被法院准许。在此情况下,谭土兴通过申请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虽然表面上是请求法院判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土地行政登记的法定职责,但实质上是绕过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其起诉请求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仍属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谭土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6:21:33 
谭土兴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谭水平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8行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土兴。
     委托代理人谭强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松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勇,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谭水平。
     委托代理人吴枚。
     委托代理人朱蔚文。
教育储蓄的起存金额     上诉人谭土兴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谭水平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某某某某某某,面积9319平方米。1999年9月6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向湛江市赤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经济合作社颁发了湛国用
(99)字第0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3月5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向黎发连(已故)及第三人谭水平颁发了涉案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国用(99)字第0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注销。2004年5月1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向湛江市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了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注销。
     谭土兴于2015年7月9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湛中法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驳回谭土兴的诉讼请求。谭土兴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粤行终91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土兴又不服,申请再审。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5736号行政裁定,驳回谭土兴的再审申请。2018年10月10日,谭土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粤0891行初435号行政裁定,以谭土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谭土兴的起诉。2018年11月6日,谭土兴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湛国用(99)字第0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
(2018)粤0891行初481号行政判决,确认湛国用(99)字第0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粤08行终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为,谭土兴曾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粤0891行初435号行政裁定,以谭土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谭土兴的起诉。现谭土兴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自行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期限是法律对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限制。本案中,虽然谭土兴没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通过本案诉讼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与直接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实质不同,其实质上仍然超过了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起诉期限。因此,谭土兴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谭土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谭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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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土兴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行初67号行政裁定。二、确认被上诉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上诉人的行政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请求事项,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办理完成的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土证》土地登记发生使用面积多登记的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三、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名人格言
     谭土兴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谭土兴一审诉讼请求与435案诉讼请求一样,在本案中,虽然谭土兴没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粤0891行初435号行政裁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湛国用(2004)第0005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无实质不同,435案原告的起诉因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自行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期限是法律对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限制。但其通过本案诉讼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与直接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实质不同,其实质上仍然超过了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起诉期限。因此,原告的起诉己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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