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礼、兴城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忠礼、兴城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辽14行终2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歆谦曲晶花勇 
【审理法官】程歆谦曲晶花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忠礼;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忠礼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忠礼 
【当事人-公司】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宏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宏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宏 
【代理律所】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忠礼;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  抖音钻石卡
【被告】兴城市自然资源局 
被子尺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忠礼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刘忠礼承包的涉案土地已被征收,刘忠礼也已领取了该土地的补偿款,刘忠礼对涉案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存在异议。 
【本院认为】张娜拉演过的电视剧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忠礼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刘忠礼承包的涉案土地已被征收,刘忠礼也已领取了该土地的补偿款,故刘忠礼丧失了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无论该土地是否在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其与被诉的兴城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给案外人的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都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
其起诉并无不当。若刘忠礼对涉案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存在异议,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5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0:29:56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土地已经被征收,且原告被征收土地已经得到补偿,原告已经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因为其在兴城市四家屯街道邴家村承包耕地上的附属物没有得到补偿,与被告为第三人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出让土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忠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忠礼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1、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证据4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邮寄的顺丰信封、妥投证明。可以共同证明2019年5月31日,上诉人收到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葫住建行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的材料,获悉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20日颁发给一审第三人涉案的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上诉人在小短垅的承包地,上诉人与本案当然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主体。2、上诉人的承包地遭遇征收,但目前为止,上诉人只收到了土地补偿款,未获得任何地上青苗的补偿款,而上诉人的承包地实际用途是作为樱花树苗圃经营151085株樱花树苗,损失巨大,征收工作尚未完成。《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项“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人目前仍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这就说明有关的土地征收程序并未完全完成,并且土地仍然客观存在。因此,上诉人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不会因土地征收程序而处于割断状况,更不会因土地征收行为而导致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人的地位。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被征收人依法得到了合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征收行为才算完成,被征收人也才与原土地丧失利害关系。3、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虚据,一审裁定未作认定,审理程序违法。一审被上述人提交的证据在(××)辽××初××中××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而(2019)辽14行初199号案涉及的是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城国用(2014)第G1440014号与本案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是完全不同两个地块,被上述人却提供了完全相同的绘图
证据,是证据行为,对此一审法院未查清。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龙之谷2转
刘忠礼、兴城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14行终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航,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宏,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四段塞北家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刘雪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忠礼因诉被上诉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原审第三人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兴城国用(2014)第G144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刘忠礼、被上诉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孙航、卢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土地已经被征收,且原告被征收土
地已经得到补偿,原告已经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因为其在兴城市四家屯街道邴家村承包耕地上的附属物没有得到补偿,与被告为第三人兴城市天诚泳业服务有限公司出让土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忠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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