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置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你到底爱上谁小时内上
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对上级下达新增用地指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安排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其他项目靠节约挖潜解决用地问题。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科学编制供应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制订出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严格补充耕地管理,各县(市)向焦作市范围外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否则,协议无效,责任自负,并按非法买卖土地查处。
凡已经公布征收、转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建、抢栽和抢种。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前已栽植的苗木、花卉、林果树木及构筑的棚室设施等,征收时发现有超出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的(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按相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其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后,抢建的违法建筑和抢种、抢栽苗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清除,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转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用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征地价格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政府批准后执行。平衡投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投融资公司筹措资金,土地收购
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土地的供应,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提请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焦作新区组织实施。
(四)规范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天气冷了的关心语句
1.使用划拨土地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城乡规划部门颁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需预审);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评价手续;涧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乡规划部门办理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列入上级政府目标责任体系,或者省、市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工艺技术成熟且已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证明。
2.使用出让土地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
护士节祝福语句经典 (1)审批类项目。
国庆假期小型客车免通行费 参照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2)核准类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土地地块;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据,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本文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及提交均按此要求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3)备案类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土地地块;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
护士证分数线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出让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制度,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用地单位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及其他权利。
3.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重新规划,属于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有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改变用途的,应先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土地用途变更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参照各县市区和焦作新区本行政区域内前三年相同用途、相同级别土地最高成交价确定。同类同级别无可参照出让宗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出让金缴纳意见后报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如用地单位不同意按以上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则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审批类项目。
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2)核准类项目。
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3)备案类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园林部门加盖绿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除上述主要审批内容外,建设项目还应当办理环保、林业、人防、地震、气象、文物、消防等审批手续。
4.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等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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