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号公布 依照1997年12月31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进展,爱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治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都市规划、打算、财政等治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共同做好有关治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治理的原那么,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治理。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打算、都市规划、建设治理部门依照本地区国民经济进展打算、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打算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打算〔以下简称供地打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打算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畴、用途以及供地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年度供地打算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 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城镇建设进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处女座怎么了
  〔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上述出让的土地能够是未经开发的土地,也能够是通过平坦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片山圭司  第七条 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和建设治理部门、房地产治理部门依照年度供地打算、城镇总体规划和差不多建设投资打算拟定,并按«广东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
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征用、划拨土地的有关材料应与出让方案同时报批。
  第八条 对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连片综合开发的用地,可按开发小区一次申请批准征用,分期出让〔或划拨〕使用。已征用范畴内未实施建设的耕地,开发建设的单位应负责安排连续耕种。
建筑工地安全标语  第九条 市、县国土部门应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分别不同的区位和用途,拟定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应依照当地社会经济的进展和土地的供求情形适时进行调整。
最好听的男孩名字正月  对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照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形等,评估出地块的标定地价。
  各级国土部门可依照需要设置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
  招标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向社会公布招标条件,通过合法招标程序,向经择优确定的中标者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用途、建设规划要求、土地开发程度等情形,与受让人协商用地价款和条件,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在指定的时刻、地点,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用地需求者公布叫价竞投,并以竞投的最高价向该出价人出让土地使用权。
2023五一劳动节快乐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预约用地的,须持向外经打算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预约用地有效期限为半年。期内用地的,预约金可折抵地价款,逾期未正式申请用地的,视为自动舍弃预约,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预约的用地在都市规划区内的,国土部门应先征得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出让合同应包括土地面积、位置、界址、用途、使用年限、地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限、投资总额、开发建设期限、土地利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其他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付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
  国土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因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地价款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
权而需要求赔偿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不履行协议的,提请赔偿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和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调整地价,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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