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办理护照流程【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8023的真正含义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2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虞忠和时云周和
【审理法官】虞忠和时云周和 贵州小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顾兵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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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拔山兮气盖世 时不利兮骓不逝【代理律师】顾兵陈军丁进
【代理律所】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wifi共享【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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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8年10月17日,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盐城市国土局)签收本院(2018)苏09行终362号行政判决书。同年11月21日,原盐城市国土局签收了盐城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其与德基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后,该局工作人员于12月3日通知科俐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海潮进行谈话。2019年1月5日,科俐文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邮寄了案件情况说明暨参与仲裁申请书。同月10日,原盐城
学前教育专业就业前景市国土局作出涉案《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7日签收本院(2018)苏09行终362号行政判决书后,至迟应当在同年12月17日前向上诉人作出答复。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2018年12月3日双方曾进行谈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对谈话的内容存在争议。被上诉人称已将德基公司申请仲裁的事宜告知上诉人,并提供了来访登记记录、仲裁材料邮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潮告知仲裁事宜,但其向盐城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的时间在该次谈话之后、涉案《告知书》作出之前,与毛海潮在庭审中所作科俐文公司是收到《告知书》时才知晓仲裁事宜的陈述自相矛盾。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虽然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并不规范,但鉴于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且被上诉
人已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德基公司就涉案土地颁发了不动产权权证。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颁证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科俐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科俐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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