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天柱等诉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是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桂13行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启锋雷越张克伟
【审理法官】黄启锋雷越张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覃纪秘;覃天柱;武宣县自然资源局;覃天顶;覃天卦;覃淑礼;覃淑春
【当事人】覃纪秘覃天柱武宣县自然资源局覃天顶覃天卦覃淑礼覃淑春
【当事人-个人】覃纪秘覃天柱覃天顶覃天卦覃淑礼覃淑春
【当事人-公司】男英文名字武宣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九年级历史上册教学计划吴秀燕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秀燕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秀燕韦正平
【代理律所】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罗晋演的电视剧有哪些覃纪秘;覃天柱;覃天顶;覃天卦;覃淑礼;覃淑春
【被告】武宣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并予以撤销,该证的颁发时间是1997年8月4日,而上诉人直到2020年3月6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过22年零7个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起诉期限,该诉讼时效是最长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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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查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并予以撤销,该证的颁发时间是1997年8月4日,而上诉人直到2020年3月6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过22年零7个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起诉期限,该诉讼时效是最长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08-20 05:29:12
锅庄是哪个民族的舞蹈【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覃纪逢于1995年向本村民小组提出个人建设用地申请,经逐级审批后,武宣县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8月4日向覃纪逢颁发了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0年4月20日予以更换新证。现第三人持有的新证证号依然是武国用(x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证的“记事"栏已盖专章注明“该宗地于97年8月4日发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自颁证机关于1997年8月4日向覃纪逢颁发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已有二十二年之久,审理期间,没有证据表明原告覃纪秘、覃天柱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
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原告诉称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2000年4月20日颁发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称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第三人覃淑礼、覃淑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综上所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覃纪秘、覃天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覃天柱、覃纪秘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2020)桂1323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判决确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确有错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武宣国土局把上诉人承包地向他人颁证行为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依法确认该无效。综上,争议土地是上诉人以家庭承包方式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取得,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无效证书,被上诉人武宣国土局有权撤销却不予撤销,使上诉人丧失了对该承包地的法律处分权,对上诉人权利造成重大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诉证书无效。
覃天柱等诉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桂13行终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纪秘。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天柱。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燕,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23MB1890105C。
法定代表人覃桂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覃天顶。
原审第三人覃天卦。
原审第三人覃淑礼。
考研考点是就近分配吗 原审第三人覃淑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覃纪秘、覃天柱因不服《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3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覃纪逢于1995年向本村民小组提出个人建设用地申请,经逐级审批后,武宣县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8月4日向覃纪逢颁发了武国用(97)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0年4月20日予以更换新证。现第三人持有的新证证号依然是武国用(x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证的“记事"栏已盖专章注明“该宗地于97年8月4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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