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6-08-18 查看次数: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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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发展计划、财政、城管、工商、电业等部门负责人和五区分管区长(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审定全市房地产开发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审定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旧村改造、商贸、旅游、金融、娱乐等);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政策;领导小组认为需提交审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制度。领导小组实行会议议事制度,不定期召开。具体事项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议两周前,向组长提报研究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议一周前向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送交研究事项的有关材料。会议由组长主持,特殊情况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同意后可派他人代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拟审定事项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编写会议纪要,经组长签发后执行并备案。
(四)管理方法。在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芝罘、莱山两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直接管理,对福山、牟平两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规范中心区(芝罘、莱山)房地产开发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开发项目前期工作
1.市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报市发展计划委综合平衡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开发区片,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划定项目用地红线图、绿线图和拆迁线,或提出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书面通知(主要指标和有关图纸)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和城管局。
3.市国土资源局按市规划局的文件要求储备开发项目用地。
4.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市规划局提供的文件,根据开发地块内的具体情况,对开发项目及用地进行经济测算,提出开发建设意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党员实事承诺>哈利波特四大学院详解
5.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汇总的意见,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意见。
(二)开发项目用地的取得及手续的批准哪年建党
6.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形式确定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后,与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市建设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市发展计划委审批下达开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对已具有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的项目,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具有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的项目,开发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规划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设计,市规划局、城管局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图章。最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如开发项目需进行拆迁安置,市房管局组织委托拆迁招标,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并负责监督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市城管局按照《烟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并监督落实。
9.市建设局受理开发单位的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等招投标事项,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与开发单位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测算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经开发单位签字认可后,书面通知市房
管局从预售资金中质押监管,直至项目配套责任完成;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
(三)开发项目实施
11.市规划局、建设局分别对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2.市房管局与开发企业签订住宅小区移交业主委员会前的物业管理协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许可证前,市建设局出具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质押监管、工程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合作开发批准情况意见),并分别将预售、销售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
13.市工商局对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发布进行审批。
14.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市建设局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市城管局办理供水、排污、供暖、供气手续;电业部门办理供电手续。
15.市建设局牵头会同房管、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实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进行项目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核发《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及《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产权交易与物业管理
16.市房管局组织房产测量,查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接收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和涉及社区管理用房,收取物业管理公共基金;监督开发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协议,直至开发企业将住宅小区移交业主委员会。
17.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分户《土地使用证》。
18.市房管局监督、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明确部门分工,建立责权统一的管理机制
(一)市建设局履行提出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因提报失误而造成的总量和高中低档结构不合理的责任。
(二)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履行提出项目和土地开发建设意见(含经济分析)的职责,承担因测算分析失误而造成项目收益损失的责任。
(三)市发展计划委履行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审议、批准的职责,承担因计划批准失误而出现问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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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规划局履行提出开发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要求(书面)的职责,承担因开发项目用地不合理和规划设计要求不准确、不完整,致使项目无法实施以及实施后影响城市规划,造成损失的责任;履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放验线的职责,承担因批准失误而影响城市规划、给政府和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履行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规划执行情况和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职责,承担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政府、社会、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五)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储备的职责,承担因完不成储备年度计划而造成不能及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责任;履行开发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职责,承担由于出让过程失误和签订合同内容不完善而造成土地收益损失的责任;履行核发分户《土地使用证》的职责,承担因核发不及时、不准确,使居民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家长给老师的话(六)市建设局履行与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者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核发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的职责,承担因签订合同内容不合理、不合法造成政府权益损失和损害消费者、开发企业利益的责任;履行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
设责任书、办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责,承担因合同内容不合理、不齐全和延误时间、违规等造成损失的责任;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责任;履行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职责,承担因基础设施不按规划配套和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诱发相关问题的责任。
(七)市房管局履行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审批管理、监管预售资金(包括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职责,承担由于审批监管不严而出现的项目基础设施不配套、虚假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履行组织开发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拆迁招标和审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职责,承担因依据不充分、运用政策不准确而造成失误及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责任;履行接收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和涉及社区管理用房、收取物业管理基金、批准物业管理机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监督物业管理实施经营的职责,承担因测量和计算不准、违规操作以及有关证件不全核发了房产证而使国家、企业、居民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八)市城管局履行为合格项目办理供水、排污、供暖和供气手续,参与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竣工验收的职责,承担因工作失误使众和开发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九)市工商局履行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销售)广告发布审批的职责,承担因把关不严而造成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责任。
(十)市电业局履行为合格项目办理供电手续的职责,承担因把关不严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烟政发〔200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芝罘区、莱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程序图
3.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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