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琼、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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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19)黔行终1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松谭慧敏柏龙金
【审理法官】柏松谭慧敏柏龙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琼琼;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
【当事人】李琼琼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
【当事人-个人】李琼琼
【当事人-公司】南瓜饼用普通面粉做法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邹蓉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鄢芷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邓召丹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潘黔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傅红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八角亭迷雾真凶是玄梁成
【代理律师/律所】邹蓉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鄢芷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邓召丹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潘黔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傅红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蓉鄢芷淳邓召丹潘黔刚傅红梅
【代理律所】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琼琼;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级别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59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9: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1)乌法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对案涉高新区野鸭乡下麦村W-2-5-48地块共计2109.65平方米工业用地及1691.2平方米房屋组织司法拍卖,李琼琼竞拍取得该房屋及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2006年8月18日,贵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金阳社区分中心经批准取得“森活林城(2006-02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金阳新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为该建设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案涉土地和房屋在该拆迁范围。2011年5月,在李琼琼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拆迁裁决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2011年10月26日,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筑金管专纪字(2011)250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关于对新世界项目红线范围内W-2-5-48地块的补偿问题,议定:一、经区征拆办、金阳拆迁公司调查核实,李琼琼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认定W-2-5-48地块的所有权属李琼琼,鉴于以上实际,原则同意对李琼琼进行补偿。此后,李琼琼于2014年2月21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赔偿李琼琼案涉房屋及土地的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后因
级别管辖而移送一审法院审理。 2018年3月,李琼琼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占用李琼琼位于高新区野鸭乡下麦村W-2-5-48地块共计2109.65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强制拆除李琼琼16某某.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黔01行初334号行政判决,确认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拆除李琼琼位于原高新区野鸭乡下麦村W-2-5-48地块上的1691.2平方米房屋及占有2109.6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法。该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于2018年11月20日生效。另查,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责由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承继,原贵阳市观山湖区土地储备中心撤销后,其行政职责由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承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毁李琼琼的土地和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李琼琼应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现李琼琼未经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李琼琼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琼琼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如何兑换话费积分李琼琼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琼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支持李琼琼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2017年2月22日,李琼琼已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提交《关于请求支付李琼琼房屋拆迁补偿的紧急报告》,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明确告知:本案时间长,案情复杂,要求李琼琼向人民法院起诉。2.一审诉讼期间,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要与李琼琼协商赔偿,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故李琼琼向被上诉人两次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履行先申请赔偿再起诉的法定义务,应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李琼琼的诉讼请求。
李琼琼、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行终1144号中考志愿填报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琼琼。
委托代理人邹蓉,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鄢芷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召丹,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金麦社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黔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红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发现喝无糖碳酸饮料更易发胖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琼琼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简称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5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1)乌法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对案涉高新区野鸭乡下麦村W-2-5-48地块共计2109.65平方米工业用地及1691.2平方米房屋组织司法拍卖,李琼琼竞拍取得该房屋及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2006年8月18日,贵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金阳社区分中心经批准取得“森活林城(2006-02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金阳新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为该建设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案涉土地和房屋在该拆迁范围。2011年5月,在李琼琼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拆迁裁决部门申请裁
决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2011年10月26日,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筑金管专纪字(2011)250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关于对新世界项目红线范围内W-2-5-48地块的补偿问题,议定:一、经区征拆办、金阳拆迁公司调查核实,李琼琼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认定W-2-5-48地块的所有权属李琼琼,鉴于以上实际,原则同意对李琼琼进行补偿。此后,李琼琼于2014年2月21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赔偿李琼琼案涉房屋及土地的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后因级别管辖而移送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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