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克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克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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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2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克礼;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于克礼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个人】于克礼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房屋买卖税费于克礼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于克礼第三项、第五项复议请求判断,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但于克礼于2001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并参照当时有效的《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于2020年6月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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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演员请就位在哪个台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于克礼第三项、第五项复议请求判断,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但于克礼于2001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并参照当时有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于2020年6月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期限。且于克礼不服天津市规自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故于克礼的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其该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经本院审查,被诉
复议决定的作出亦符合法定程序。于克礼虽主张其第三项复议请求针对的是天津市规自局2020年6月19日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且无效的行为,但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该行政行为实际存在并影响了于克礼的权利义务,亦尚无证据显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行政机关确认已失效。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于克礼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于克礼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于克礼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46: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于克礼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请求为:“1.确认北辰区规划和自然调查和登记中心对权利人不予查询登记簿行为违法;2.确认北辰区规划和自然调查和登记中心不予查询登记簿又拒绝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委托宜兴埠镇政府颁发给申请人合法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行政乱作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4.
被申请人承担因此次复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5.确认天津市北辰区规划和自然调查登记中心颁证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申请人一切损失”。2020年6月28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2020年7月10日天津市规自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20年8月18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于8月19日向于克礼邮寄。后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月21日向于克礼邮寄,于克礼于次日签收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一审庭审中,于克礼称其第三项复议请求针对的是天津市规自局2020年6月19日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且无效的行为,其第五项复议请求针对的是天津市规自局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未登记行为。自然资源部称其认为于克礼第三项复议请求和第五项复议请求均针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
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首先,于克礼主张其针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无效”及天津市规自局未对该证进行登记的行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该两项行为并非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次,于克礼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实质仍然是针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问题。于克礼认可其于2001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克礼针对该证至迟不得超过一年可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于克礼于2020年6月方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于克礼该项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于克礼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于克礼的诉讼请求。 
期末学生评语
【二审上诉人诉称】于克礼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 
于克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养猫快乐还是养狗快乐(2021)京行终12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克礼。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母亲节快乐用英语怎么说     委托代理人王胜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克礼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1行初6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20〕364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经审理查明:于克礼于2001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北辰国用(2001)字第4643号,以下简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克勇于2003年12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北辰国用(2003更1)字第2702号)的颁证和勘察缴费收据。2020年5月21日,于克礼向天津市自然资源调查和登记中心查询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簿信息;2020年6月12日,于克礼向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登记中心查询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天津市规自局)均未予查询,且未出具书面告知。
     自然资源部认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
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对于于克礼提出的“1.确认北辰区规划和自然调查和登记中心对权利人不予查询登记簿行为违法;2.确认北辰区规划和自然调查和登记中心不予查询登记簿又拒绝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复议请求,于克礼向天津市规自局申请查询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天津市规自局未予查询,且未出具书面告知,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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