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体系不健全
采购管理体系不健全
(一)采购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管理乱象时有发生
医学生物工程在一些大型国企的下属单位,尤其是层级低的基层单位,或是由于专业管理能力不足,或是由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理解上存在偏差,或是其他一些原因,导致整个采购管理体系很不健全,管理乱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审计中发现,有些国企的基层单位没有制定适合自己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在审计时搬出上级单位相关制度作“挡箭牌”,但上级单位制度未必完全适合本单位情形,而且上级单位的制度有些条款是宏观的、原则性的要求或指导意见,下属单位理应据此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或操作流程。有的单位虽制定了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或不完善的地方,常见的现象是对一些特殊的需求,物资部门不到采购依据,不知如何下手,或者是操作的流程、标准不统一,随意发挥。
二是采购执行流程不规范。有的国企没有严格按制度上已经明确的操作流程执行,有的国企
则根本没有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同一类别的采购,不同的人员办理或不同的时间办理出现不同的操作流程。
(二)采购计划合理性不足,存在较大采购风险
“降低采购成本”是国企采购管理的目标之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采购计划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减少不必要的采购支出。有的单位对采购计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关不严,需求部门不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一味“贪多求大”,盲目编制采购需求,提交的采购申请缺少采购需求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采购申请审核程序形同虚设,导致采购到货物资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造成资金损失或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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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对于运营项目需求,应该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才合理,但在审计中发现,有的项目明明已经验收了或结项了,却还在提出采购需求,是事后补办虚假的采购手续,还是编造虚假需求,套取费用?这两种情形虽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但近年频频见诸一些公开的报道或审计报告。
(三)重形式、轻结果,采购结果未必最佳
结采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且要确保这套程序完整、合法合规地得到执行,这本身没什么错,但是有的企业有时“矫枉过正”,只注重了采购程序的完美,忽略了采购结果是否最佳。例如公开招标是一种法定的采购方式,有着一套严谨的采购程序,很多国企采购人员甚至一些审计人员都认为只要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以至于前几年有些国企单位无论什么类别的采购,无论采购金额多少,一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纯粹是为了招标而招标。对一些不适合采取公开招标的需求,强行采用公开招标这种形式,不仅浪费人力物力、降低采购效率,而且最后的中选结果也未必最佳。
除了公开招标,有的单位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也存在过于追求采购程序的“完美无瑕”,而不是从采购需求的特点、市场供应状况、应答供应商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选择更适合的采购方式、最适合的供应商及最优的价格成交。
根据近几年媒体的公开报道,“ 天 价 U 盘 ”“ 天 价 内 存 条 ”“ 天 价电脑”“天价吊灯”等都曾经轰动一时,但事后鲜见有人被追责,更多的是一些事发单位理直气壮地回复媒体 :“经查,整个采购过程依法合规”,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价格偏高是合理的,程序上的合法合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完美,并不必然导致最终的成交结果是最佳的。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合法合规的外衣下,是否掩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还需深究。科幻电影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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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管理不规范,隐藏较多风险
合同是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的契约凭证,是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审计中笔者发现大多数单位都对采购过程的规范性较为重视,但对合同签订环节的审核把关认识不足,合同管理环节存在较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合同模板选用不当或没有根据采购标的特性拟定相适应的合同条款。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业务范围拟定了各业务类别的合同模板,可以方便快速、规范地签订合同,但在实际签订合同环节,合同模板选用不当时有发生,或者机械地使用合同模板,尤其是针对服务类采购,没有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对合同模板的条款进行细化或补充,如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标准、交付成果及对服务提供方的人员要求、资质要求等,在合同中没有较详细的规定。
二是没有及时完成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当然,超过 30日签订的合同依然合法有效。但如果超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中标人是有权拒绝签订合同的,这时招标人将面临不能签订合同或
招标失败的风险。同样,对于非招标采购,成交人的应答文件或报价文件如果设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签订,同样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采购权力较为集中,内部制约机制缺失
在多数人的潜意识里,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是一个“肥差”,由于采购权力集中于采购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确实面临着较大的廉洁风险。如有的单位采购部门既是采购规则的制定者,又是采购全程的参与者,主导着供应商的选择、成交价格的确定、合同签订、付款及履约评价等,一些供应商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获得及时付款等,不惜代价围猎相关物资从业人员。
电脑办公耗材审计中笔者也发现,有的单位表面上采购权力集中于采购部门,实际上集中于需求部门,比如采购项目涉及较强的专业性,采购过程中的核心技术要求,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技术需求确定、评标条款等都由采购需求部门确定,甚至项目前期供方市场调研、初步接洽以及项目执行阶段的付款进度等,都是需求部门主导,导致表面上是物资采购部门在实施采购,实质上都是需求部门说了算。
张字组词(六)项目管控不严格,存在非正常关联交易风险
我国国有企业尤其集团型企业大多存在多级或多家子公司,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难免发生一些关联交易,正当且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这些交易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导向,部分无法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的国有企业有可能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达到虚增经营业绩的目的,如 A 公司与 B 公司同为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 A 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 A 公司向 B 公司采购标的 X(可能是某项物资或某项服务),检查 A 公司采购过程材料,其采购过程完全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但是,继续延伸审计至 B 公司时,发现 B 公司的主营业务并不包含 X,而是B公司向C公司采购同样数量的标的 X 转供于 A 公司。那么,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正常吗?又或者 A 公司向 B 公司采购标的 X,B 公司向 A 公司采购标的 Y,X 和 Y的交易价格非常接近,从纸面上看,这两笔交易似乎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它们是否可能并未发生呢?从表现形式来看,以上两种情形符合国资委关于“空转”“走单”贸易的定义,属于国资委近年多次通知要求严格禁止的行为。尤其当 A 公司或 B 公司其中一家是上市公司时,上述现象可能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根据 2020 年 4 月证监会向乐视网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财务,其中就涉及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是为了达到虚增企业业绩、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进而进一步吸引投资及维持上市公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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