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览
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问 1: | 本 地 公 司 希 望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聘 用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应 怎 样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
答 1: |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 收 发 小 组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
问 2: | 怎 样 索 取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 |
答 2: | 可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 香 港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使 领 馆; 及 ∙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
问 3: |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需 要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
答 3: | 有 关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 可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问 4: |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
答 4: |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发怎么发给所有人小 组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 。 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 。 根 据 此 安 排 , 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 |
问 5: | 我 的 公 司 是 新 近 成 立 的 , 因 此 未 能 出 示 公 司 年 报 或 业 绩 报 告 等 文 件 , 公 司 应 提 供 甚 么 文 件 以 证 明 需 要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作 为 先 遣 人 员 , 以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
答 5: | 你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并 同 时 提 供 你 的 业 务 开 展 计 划 及 相 关 文 件 。 若 你 能 证 明 有 关 计 划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经 济 长 远 发 展 及 创 造 本 地 就 业 机 会 , 而 受 聘 的 先 遣 人 员 又 合 乎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能 会 获 准 来 港 短 期 工 作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留 港 处 理 公 司 业 务 。 |
问 6: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甚 么 措 施 方 便 雇 主 提 出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 |
答 6: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及 适 用 于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的 详 细 业 务 计 划 。 |
问 7: |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 |
答 7: |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
问 8: | 我 是 内 地 民 营 企 业 家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需 要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日 常 运 作 , 我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
答 8: | 如 果 你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以 便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该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处 理 你 的 来 港 工 作 申 请 。 虽 然 你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拥 有 人 , 但 你 仍 须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才 能 来 港 工 作 。 |
问 9: | 我 的 公 司 准 备 安 排 一 些 内 地 的 演 艺 团 体 及 个 人 来 港 作 音 乐 、 舞 蹈 、 话 剧 、 戏 曲 等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这 些 演 出 为 期 一 般 祗 有 数 天 。 是 否 仍 然 要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
答 9: | 内 地 专 业 演 艺 人 才 因 私 来 港 作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不 论 在 香 港 演 出 多 少 天 , 必 须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 申 请 来 港 。 表 演 者 须 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和 内 地 当 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演 出 。 |
问 10: | 内 地 企 业 在 港 成 立 公 司 前 , 可 否 以 内 地 企 业 名 义 提 出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 |
答 10: |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必 须 由 雇 主 提 出 , 而 雇 主 必 须 为 本 地 注 册 公 司 。 |
问 11: | 在 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须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需 要 涵 盖 多 长 时 间 ? |
答 11: |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并 无 硬 性 规 定 需 要 涵 盖 的 时 间 。 但 有 关 计 划 必 须 显 示 公 司 会 就 在 港 发 展 业 务 作 长 期 性 的 投 资 及 投 入 。 |
问 12: |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被 拒 绝 , 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 |
答 12: | 申 请 不 获 批 准 , 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 例 如 雇 用 公 司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职 、 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或 雇 用 公 司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等 。 |
入 境 安 排
问 13: |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内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 |
答 13: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其 内 地 孅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
问 14: |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他 / 她 是 否 可 以 将 上 述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贴 在 护 照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而 无 须 办 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
答 14: | 受 聘 人 如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按 照 上 述 安 排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而 非 护 照 上 。 |
问 15: | 我 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 。 若 我 获 准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可 否 使 用 该 通 行 证 而 无 需 返 回 内 地 另 行 申 请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
答 15: | 你 如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向 你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介绍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 若 获 淮 通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须 先 行 返 回 内 地 申 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工 作 。 |
问 16: | 我 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如 我 需 要 到 外 地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在 港 或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办 理 外 地 的 签 证 申 请 ? |
答 16: | 请 你 向 有 关 的 外 国 机 关 查 询 。 |
问 17: | 我 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 在 港 期 间 , 需 要 到 外 地 公 干 或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
答 17: | 你 如 果 要 前 往 外 地 , 你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及 外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有 效 签 证 。 但 你 在 进 出 香 港 时 必 须 使 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 |
问 18: | 是 否 有 特 定 安 排 容 许 内 地 行 政 人 员 短 暂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有 关 人 员 可 否 其 后 转 作 长 期 工 作 ? |
答 18: | 内 地 商 务 人 员 可 持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持 「 商 务 签 注 」 的 内 地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因 此 ,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待 公 司 在 港 成 立 后 , 有 关 人 员 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及 开 展 公 司 业 务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继 续 留 港 。 |
问 19: | 内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 |
答 19: |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的 内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 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 参 加 展 復 会 、 交 易 会 、 (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问 20: | 我 是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我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随 同 我 来 港 居 住 ? |
答 20: | 你 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你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 受 养 人 」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就 此 , 你 必 须 证 明 你 能 够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 |
问 22: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
答 22: | 一 般 来 说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请 看 答 问 21 ) ; ∙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等 ;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 即 受 聘 人 ) 关 系 的 证 明 ; ∙ 保 证 人 可 以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的 证 明。 |
问 23: | 处 理 受 养 人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
答 23: |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
内 部 调 职
问 24: | 我 是 内 地 的 民 营 企 业 家 , 为 扩 展 业 务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若 公 司 需 要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可 以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
答 24: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dnf周末送疲劳 港 工 作 。 你 应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 |
问 25: | 我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现 时 并 无 运 作 , 而 我 需 要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以 便 开 展 业 务 , 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
答 25: |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 |
问 26: | 我 希 望 从 内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数 月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 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
答 26: | 如 果 输 入 的 内 地cs1.6怎样加人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普通话手抄报内容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内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作 短 期 工 作 ,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 |
问 27: |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 本 港 或 内 地 企 业 才 可 通 过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
答 27: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适 用 于 : ∙ 本 地 企 业 在 内 地 设 有 工 厂 或 办 事 处 ∙ 内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公 司 ∙ 跨 国 企 业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设 有 分 公 司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职 位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或 专 业 人 员 ; ∙ 在 内 地 分 公 司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年 ; ∙ 来 港 后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同 ; 及 ∙ 相 对 于 公 司 的 雇 员 总 数 及 业 务 性 质 , 该 公 司 在 同 一 时 期 保 荐 内 部 调 职 人 员 的 总 数 须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 同 时 , 雇 用 公 司 需 要 证 明 调 派 内 地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是 为 配 合 公 司 的 运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
问 28: |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需 提 交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
答 28: |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手 续 和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与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相 同 , 详 情 请 参 阅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除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雇 主 须 提 交 文 件 以 证 明 在 港 公 司 与 内 地 公 司 的 关 系 。 |
问 29: | 处 理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
答 29: |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
延 期 逗 留
问 30: | 我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应 如 何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
答 30: | 你 可 以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约 一 个 月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1. 填 妥 的表 格 ; 2. 公 司 出 具 证 明 受 聘 人 继 续 获 得 聘 用 的 确 认 函 ; 3. 受 聘 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个 人 资 料 页 及 盖 有 最 近 一 次 入 境 盖 章 的 签 注 页 副 本 ; 4. 如 有 更 新 的 聘 用 合 约 , 亦 须 提 供 副 本 。 你 可 亲 身 到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但 你 若 未 能 抽 空 亲 自 递 交 延 期 申 请 , 你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山西朔州中考成绩查询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
转 职
问 31: | 我 是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现 打 算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应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
答 31: | 你 可 以 直 接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你 必 须 受 雇 于 与 你 学 历 、 专 业 能 力 及 工 作 经 验 相 关 的 行 业 , 并 继 续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准 则 。 |
问 32: |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
答 32: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表 格 ;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及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副 本 ; ∙ 新 雇 用 公 司 须 填 妥 表 格; ∙ 新 雇 用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 , 注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 、 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业 务 活 动 、 运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联 系 、 产 品 系 列 、 来 源 及 市 场 、 商 会 会 员 ( 如 有 ) 等 ( 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 、 小 册 子 等 )^; ∙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 ( 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 、 业 务 活 动 性 质 / 模 式 、 预 计 营 业 额 、 销 售 量 、 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 , 以 及 拟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 [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 |
问 33: | 处 理 转 换 工 作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
答 33: |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
逗 留 条 件
问 34: | 若 我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并 携 同 配 偶 来 港 居 住 , 配 偶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
答 34: | 若 你 的 配 偶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后 以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获 发 入 境 许 可 , 他 / 她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若 你 的 配 偶 以 你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现 已 获 准 入 境 居 住 , 并 受 现 行 施 加 与 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他 / 她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工 作 。 |
问 35: |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在 港 工 作 是 否 有 规 定 一 年 内 最 少 的 留 港 日 数 ? |
答 35: |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并 无 规 定 受 聘 人 一 年 内 的 最 少 留 港 日 数 。 惟 受 聘 人 应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而 非 在 外 地 或 内 地 从 事 有 关 的 工 作 。 |
问 36: | 如 何 界 定 受 聘 人 是 否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满 七 年 , 以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 |
答 36: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及 因 应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 , 审 核 受 聘 人 是 否 符 合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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