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史进的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或者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
(一)虚假注册机动车、擅自变更机动车登记资料,或者虚假注册、变更、持有其他书;
(二)擅自变更金融机构的开户授权函、商业银行发票、回单,或者非国家规定的可以代替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文件;
(三)擅自变更、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发放的行驶证、牌照、购置登记证等机动车登记信息;
(四)擅自使用、持有篡改或者伪造的电子工作证,以非法获取电子交易结算款;
住房商业贷款 (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户外公共场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拒不解散;
级别划分 (六)以两名以上未贴车牌的机动车驾驶,或者制造、使用机动车车牌成套模具;
公司祝福语大全 (七)拉拢、聘请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何提高下载速度
(八)佩带假武器把持,宣传假抗旱抗霾、讨债、讨薪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暴力活动;
虹猫蓝兔七侠传 (九)以虚假、混淆机动车所有权的方法欺骗他人骗取财物的;
(十)擅自发放虚假支票、虚假凭证、虚拟财产或者虚;
(十一)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在故意的情形下,依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抗拒、妨碍公安机关执法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本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若发现涉嫌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办理。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以确保治安管理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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