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追诉期有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追诉期是六个月。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办公室主任总结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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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行阻扰。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无法打开文件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警告可由办案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上、治安拘留由县级公安局作出,当事人应当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级考试时长几小时 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照《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留置”、“传唤”措施,但“留置”最长不行超过48小时,“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可以由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体性的治安事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现场管制,对参与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在处理治安灾害事故时,公安机关可以优先使用交通工具,或进入有关场所,封闭道路。
三、治安案件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受理发所有人怎么发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1、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2、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
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5、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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