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1 
dnf新异界攻略【案件字号】(2020)黑11行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关实何龙航仇长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工商管理专业方向【当事人】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宋丽萍 
【当事人】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宋丽萍 
【当事人-个人】黄强宋丽萍 
【当事人-公司】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强 
【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宋丽萍 
【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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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6:37:01 
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11行终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双拥大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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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姜伟斌,该局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王曙光,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桐,该局花园边境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利,该局治安大队四级警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公安局。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铁路街。
     法定代表人邓福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萌,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丽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强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以下简称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强,被上诉人爱辉分局的行政负责人王曙光及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桐、王利利,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陈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1.2019年6月10日9时20分许,黄强在黑河市文化街太平人寿
保险黑河分公司二楼宋丽萍办公室内,因2016年8月3日发生的治安案件民事赔偿问题与宋丽萍发生争执,并殴打宋丽萍致其右脸、右手背、前胸等处损伤,宋丽萍于当日到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接到宋丽萍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调查,为宋丽萍及在场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当日依法传唤了违法嫌疑人黄强,制作了询问笔录;3.调查过程中黄强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于2019年6月11日带黄强到黑龙江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司法××学鉴定,因该院××学鉴定资质被上级收回审核,省内其他鉴定机构预约鉴定已排期至2019年9月份,经与院方沟通,院方派出四名前司法××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黄强进行会诊,并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了门诊诊断书,诊断为“偏执状态”;4.2019年6月12日,爱辉分局作出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9〕1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黄强送至黑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三百元黄强未实际缴纳;5.黄强对爱辉分局作出的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9〕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7月5日向黑河市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要求重新作“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于2019年8月2日向黑河市公安局出具了《关于未作出黄强司法××学鉴定一事的情况说明》。
黑河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黄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爱辉分局作出的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9〕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黄强送达。复议过程中未对黄强进行司法××学鉴定;6.2019年9月14日,黄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9〕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黑市公复决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该案。在诉讼请求中黄强提出要求作真正的司法鉴定,本院询问其是否要求鉴定并要求其提交鉴定申请,黄强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且未提交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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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宋丽萍到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第四肋骨骨折,轻度肺挫伤,左前胸壁软组织挫伤。2019年7月1日,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宋丽萍外伤致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左前胸软组织挫伤、右颜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9年7月1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宋丽萍面部挫伤、左第四肋骨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并对行政行为是否小学六年级体育教学计划
合法进行审查。爱辉分局接到报案后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经爱辉分局调查,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及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黄强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爱辉分局依据上述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黄强提出其患有精神疾病,并提供了1998年的司法××学鉴定书,爱辉分局未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其进行××学鉴定,仅由黑龙江省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书,且该诊断书诊断黄强为“偏执状态”,未明确其有无责任能力,故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但因拘留处罚已实际执行,无法撤销,故应确认作出的拘留处罚违法。黑河市公安局依据法定职责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在黄强提出要求“作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时,未能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程序并为黄强进行××学鉴定,作出维持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黄强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患有精神疾病,并提出鉴定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作××学鉴定,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爱辉分局作出的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
019〕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拘留决定违法;二、撤销爱辉分局作出的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9〕1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决定及黑河市公安局作出的黑市公复决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爱辉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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