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询问”规定
高一家长会发言稿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询问”规定
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询问”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1⽇起施⾏。《规定》明确,办案民警是案件当事⼈或当事⼈近亲属的应予以回避;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法⽅法收集证据;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不适⽤当场处罚;作出⾏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场所或者依法不执⾏的情况通知被处罚⼈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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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询问违法嫌疑⼈,可以到违法嫌疑⼈住处或者单位进⾏,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
第五⼗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批准,使⽤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民警察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清朝皇帝顺序列表单位违反公安⾏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适⽤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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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境管理的嫌疑⼈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家属适⽤本规定第四⼗三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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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条使⽤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五⼗五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复杂,违法⾏为依法可能适⽤⾏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
第五⼗六条对于投案⾃⾸或者众扭送的违法嫌疑⼈,公安机关应当⽴即进⾏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本规定第五⼗五条第⼀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或者众扭送的违法嫌疑⼈,公安机关应当适⽤本规定第四⼗三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通知其家属。
第五⼗七条询问违法嫌疑⼈,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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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送⼊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
第五⼗⼋条询问违法嫌疑⼈、被侵害⼈或者其他证⼈,应当个别进⾏。
第五⼗九条⾸次询问违法嫌疑⼈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的姓名、出⽣⽇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民代表⼤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作单位、⽂化程度、民族、⾝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为外国⼈的,⾸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境时间、⼊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等情况。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条询问未成年⼈时,应当通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到场,其⽗母或者其他监护⼈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条询问聋哑⼈,应当有通晓⼿语的⼈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员的姓名、住址、⼯作单位和联系⽅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的语⾔⽂字的被询问⼈,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员的姓名、住址、⼯作单位和联系⽅式。
第六⼗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核对,对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确认笔录⽆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录像,并保持录⾳、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四条违法嫌疑⼈、被侵害⼈或者其他证⼈请求⾃⾏提供书⾯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被侵害⼈或者其他证⼈⾃⾏书写。违法嫌疑⼈、被侵害⼈或者其他
证⼈应当在其提供的书⾯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材料,违法嫌疑⼈、被侵害⼈或者其他证⼈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察收到书⾯材料后,应当在⾸页注明收到⽇期,并签名。
第六⼗五条询问违法嫌疑⼈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六⼗六条询问被侵害⼈、其他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在现场进⾏,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必要时,也可以书⾯、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民警察应当出⽰⼯作证件。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的⾝份以及其与被侵害⼈、其他证⼈、违法嫌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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