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报告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报告
惠普打印机安装程序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已经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市被评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全省第一批城市低保aa级管理单位,农村低保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城乡低保工作经验多次在全省交流推广。
    1、城乡低保制度。我市城市低保制度是1998年建立的,先后8次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从最初的人月10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元,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6.04%。现有在册城市低保对象6179户12525人,占城镇人口的10.7%,月发低保金243.3万元,加上“两
节”慰问,人月均235.3元。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是2007年建立的,并先后3次修订、5次调整保障标准,从最初的人年980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年276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3%。现有在册农村低保对象7816户12975人,占农村人口的4.6%,月发低保金107.7万元,加上“两节”慰问,人月均106.6元。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上学难问题,我市探索建立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高中生低保生活费补助制度。今年,将全市在校704名低保户大学生和444名低保户高中生纳入补助对象,按照大学生每人每月200元,高中生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助费152.1万元。
    2、特困体供养制度。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市现有农村五保对象1674人,其中集中供养840人。供养标准为人年6240元,市财政按集中供养人年3500元、分散供养人年2300元拨付基本生活费。二是城镇三无供养制度。全市现有城镇三无人员144人,其中集中供养87人。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人月640元,分散供养人月540元。三是孤儿供养制度。全市现有孤儿34人,其中集中供养20人。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人月1000元,分散供养人月700元。
    3、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我市于2006年建立城乡贫困体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几年来,
数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目前,主要实施以下几方面的救助:一是为民政定救对象代缴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部分。二是对特困体进行门诊定额救助和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全额救助。三是对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予以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均为6000元。四是对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慢性疾病未住院的,根据病种给予一年1000元至400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今年已对4872名困难众大病患者实施大病救助,救助金额717.6万元。在医保定点医院建立了即时结算平台,民政定救对象实行即时结算。
    4、临时救助制度。我市于2008年建立困难众临时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因病、因灾、子女上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全年救助标准从过去的500元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凡临时救助标准在6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处及时审批发放,600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发放。今年已对3347户困难众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255.66万元。
    5、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基本生活和返乡交通救助,对未成年
实践心得体会人、老年人、重病人主动实施基本生活、医疗和护送返乡救助,对查不到流出地的予以妥善安置。我市每年救助在1000人次左右。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乡困难众的基本生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低保家庭收入核定难。低保补助金额主要是依据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确定的,由于居民就业的多样性和收入来源的复杂性,很难准确把握和核定居民家庭收入状况。有少数居民收入申报不实,特别是临时收入和隐性收入未予申报,有的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导致申报材料失真。 启动项管理
    2、社会救助资金不能满足需求。一是农村低保资金不足。农村低保规模不断加大,连续几年扩面、提标,资金支出增长快,出现较大缺口。二是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缓解了广大人民众看病难的问题,但对于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体来讲,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希望得到政府救助,但目前的医疗救助
资金筹集渠道和额度非常有限,与需求相比缺口大。三是临时救助资金不足。从实践情况来看,对困难众面临的一些突发性、暂时性困难,采取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效果会更好一些,目前上级没有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仅规定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地方财政预算低保资金中提取。资金来源有限,不能满足需要。
    3、部分特殊体生活仍然困难。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部分特殊困难人员(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即便是将现有的救助政策用完用足,仍不能解决其困难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一些收入较高的家庭,因家庭成员中存在生病、致残、年老、上学等情形,其实际支出较大而造成贫困,他们因家庭收入超过救助标准又不能享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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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低保优惠政策过多。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众的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众方面发挥着兜底的功能。不同的部门或者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时,把享受低保作为必备条件,如低保对象享受学生入学、廉租房、灾害救助、大病救助、合作医疗参保、春冬荒救济、春节慰问、房屋保险等一系列照顾措施,使低保救助的外延不断扩大,出现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低收入家庭,出现新的社会不公,低保吸引力越来越大,导致“千军万马”齐争低保的现象。
妈妈怀里的歌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
    1、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法。成立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法,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库。将辖区内居民的户籍、住房、车辆、工商注册、工资收入、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纳税、银行存款、有价证卷、农民政策性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基本信息录入人口基本信息库。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依法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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