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2.19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计算机硬件【字 号】市政办[2001]19号
∙【施行日期】2001.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教师节感恩的话∙【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2001]1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解决参保职工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问题,根据《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由两部份组成:每人每年从个人帐户中提取16元,统筹基金按每一参保职工每年提取8元,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帐户中代扣代转。无个人帐户的困难企业参保职工,由其参保单位向职工每人每年收取16元大病救助金,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病救助待遇。
逾期多久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救助基金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管理: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滚动积累,以丰补欠;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六级流程 三、支付办法:参保职工当年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或单位垫付。此部分医疗费用结算时由大病救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65%和35%的比例分担。
大病救助基金半年预结算一次,根据当年参保人和统筹地区前三年大病发生几率,暂定一个预付上限,预结算时先报销30%。次年,根据当年救助基金实收款额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确定支付额上限。基金的总支付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所收资金的总额。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限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的结算应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
安瓶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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