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
【字 号】九龙坡府办发〔2007〕9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会计实习工作总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0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纹饰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乡困难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基本做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救”,为城乡困难众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感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衔接。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各街、镇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医疗救助的审批上报及医疗救助金、证(卡)的发放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本区城乡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
给妈妈的祝福语  (三)城镇无业、失业、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办法所指重
点优抚对象为: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四)城乡其他特殊困难众。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
  建立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日常医疗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众,每人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城乡日常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
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的一、二级残疾人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600元。
  4.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300元(不含已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及重病重残人员)。
  5.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的的一、二级残疾人(含一、二级精神病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300元。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300元(详见九龙坡民政〔2005〕1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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