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迢迢牵牛星古诗意思【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30
【字 号】焦政办〔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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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0日
 
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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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条件及办法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身份认定。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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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是确保困难众应保尽保。困难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
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暂按当地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待上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二是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全市参保居民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市“两定制兜底线”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托底救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是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市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和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托底救助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加强财政投入政策的衔接,
各县(市、区)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医疗救助资金出现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二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三是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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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每年
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并发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血友病(凝血因子)、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耐多药(门诊抗结核药)、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将新增、退出困难众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监测人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众纳入救助范围。二是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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