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
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一般办理步骤如下: 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凭《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场地简易平面图、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 理品牌的样酒、《健康证》。工本费包括装修核定工本费和检验样酒工本费两部分) 叁、 办理酒类专发许可证 (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验资报告》、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产销 双方的协议书授权书、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理产品产地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办理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 (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暂住证(外地户口)、食品流通许可证、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法 人企业)、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要求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
19、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许可机关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 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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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1
市 局
肇嘉浜路 301 号 22楼
64220000
2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
3
黄浦分局
窅娘河南南路 800 号
63762222
4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36699
5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3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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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521550
7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62153330
8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
9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56657070
1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1851111
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12
宝山分局
淞滨路 28 号
56848510
13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688
14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999010
15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16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88
1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18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
55296103
19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9939
为什么东北限电四、申请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 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五、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 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 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 章。
    (二)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注销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 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 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 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许可程序:
    (一)许可程序(新设立):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二)许可程序(变更):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22年报名时间    (三)许可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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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1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新网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 日正式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酒 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 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v)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 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 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 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 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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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 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 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 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 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 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 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 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 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 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 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 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 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 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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