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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站发⽂明确增值税改⾰的有关政策,以及增值税下调后⼀些注意事项。确定从4⽉1⽇起,原适⽤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
增值税改⾰公告出台!
先划重点:
1、进⼀步扩⼤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抵扣范围。
(会计⼜要忙了!是个企业都存在旅客运输服务,⽐如打车、差旅之类的,你没看错,⽕车票飞机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2、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由分2年抵扣改为⼀次性抵扣,增加纳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这减轻了财务⼈员的核算负担!但增值税申报表要变了,之前针对分期抵扣的申报表要结束使命了!会计科⽬处理也将会有变动!)
3、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活服务业的纳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期限截⽌到2021年底。
4、对纳税⼈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退税率。
(⼀直问“降税后出⼝退税是否调整”的会计伙伴们⼼定了)
6、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安全⼯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7、从2019年1⽉1⽇到2022年底,对企业⽤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以后向贫困地区捐赠⽀出增值税都将减免!但所得税申报表⼜要调整了!)
9、⾃2019年1⽉1⽇⾄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称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或者进⼝货物,原适⽤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称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或者进⼝货物,原适⽤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购进农产品,原适⽤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购进⽤于⽣产或者委托加⼯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16%税率且出⼝退税率为16%的出⼝货物劳务,出⼝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10%税率且出⼝退税率为10%的出⼝货物、跨境应税⾏为,出⼝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30⽇前(含2019年4⽉1⽇前),纳税⼈出⼝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前款所涉跨境应税⾏为,适⽤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调整前的出⼝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调整后的出⼝退税率;适⽤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调整前的出⼝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税率低于出⼝退税率的,适⽤税率与出⼝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退税率的执⾏时间及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报关出⼝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除外),以海关出⼝报关单上注明的出⼝⽇期为准;⾮报关出⼝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为,以出⼝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期为准。
四、适⽤13%税率的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9%税率的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30⽇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期为准。
山东临清
五、⾃2019年4⽉1⽇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条第(四)项第1点、第⼆条第(⼀)项第1点停⽌执⾏,纳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2019年4⽉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未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火灾致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1.取得增值税电⼦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条第(⼀)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2019年4⽉1⽇⾄2021年12⽉31⽇,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
(⼀)本公告所称⽣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2019年3⽉31⽇前设⽴的纳税⼈,⾃2018年4⽉⾄2019年3⽉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2019年4⽉1⽇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1⽇后设⽴的纳税⼈,⾃设⽴之⽇起3个⽉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登记为⼀般纳税⼈之⽇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并计提。
(⼆)纳税⼈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应按照现⾏规定计算⼀般计税⽅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于零,且⼩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不适⽤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兼营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且⽆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货物劳务和发⽣跨境应税⾏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到期后,纳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抵减。
⼋、⾃2019年4⽉1⽇起,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019年4⽉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于零,且第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底相⽐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例×60%
进项构成⽐例,为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重。
(四)纳税⼈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适⽤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分担机制另⾏通知。
九、本公告⾃2019年4⽉1⽇起执⾏。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20⽇
国家税务总局:
税率调整,发票、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西印度岛位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次性抵扣、适⽤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2019年4⽉1⽇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条明确,增值税⼀般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此前已按原17%、11%适⽤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规模纳税⼈标准等若⼲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最动心的情话
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规模纳税⼈标准等若⼲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
三、2019年4⽉1⽇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条明确,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税率补开。
四、⾃2019年4⽉1⽇起,纳税⼈购⼊不动产,持有期间⽤途发⽣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正常损失,或者改变⽤途,专⽤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途改变,⽤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途的次⽉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口琴曲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加计抵减政策的⽣产、⽣活性服务业纳税⼈,应在年度⾸次确认适⽤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占⽐最⾼的业务在《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车飞机票可抵扣增值税!不要提前拿票抵扣
⼀、降税率
从4⽉1⽇起,将制造业等⾏业16%增值税率降⾄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业10%增值税率降⾄9%
1.政策时间:所谓“从4⽉1⽇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时间在4⽉1⽇之前的,⼀律适⽤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时间在4⽉1⽇之后的,则适⽤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农行小额贷款2.所以适⽤16%增值税率都降⾄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10%增值税率降⾄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业,还包括房地产⾏业等。
⼆、扩⼤抵扣范围
从4⽉1⽇起,进⼀步扩⼤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抵扣,并把纳税⼈取得不动产⽀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1. 旅客运输服务纳⼊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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