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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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 号】海府[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张信哲的信仰【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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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本意见的房屋,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进行申请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三、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遗留办)
提出申请。
  1.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的,除提交承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还需提交建设单位不存在、承接单位承接申报事项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3)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需提交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办理或项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办理的有关材料。
  (4)建设单位或承接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或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6)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7)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
  (8)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
  (9)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2.由权利人个人申请(私宅)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4)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5)所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有关材料。
  (6)该项目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的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
  3. 权利人个人申请单套房屋产权登记的,该房屋所在建筑或小区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仲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有关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
  (5)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6)完税发票。
  (7)其他相关必要的材料。
  (二)审核。市遗留办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影响房屋不动产权首
次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分别向市国土、规划、住建、人防、环保、水务、消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就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反馈市遗留办。
  整栋建筑或整个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商品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审核:
  (1)向国土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核实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仍在原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或抵押情形。
  (2)向规划、水务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规划部门核实确认该建筑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要求。
  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市遗留办应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等退还申请人。
  (三)核准、登记。市遗留办应当在收齐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或备案意见后,通知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面积测绘机构对项目房屋面积测量,测绘成果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市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办理房屋不动产权
遗留事项进行联合审核;经联席会议通过同意予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由住建部门在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联席会议纪要应内部流转)到国土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手续。创业准备
  四、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按该项目批建当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五、项目已获规划许可,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内容违规建设,或者规划报建资料缺失、规划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如不严重影响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如严重影响规划,对合法部分先予以规划核实,其他不合法部分不予核实。
  前款所称严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是指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内容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压原规划审批的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等公共服务和基础
bon护照是什么设施用地的;
  (三)违反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规划控制原则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加层建设的;
  (六)将共有部分空间(包括屋顶、公共露台、结构层、架空层等)封闭改为室内房间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予以确认,经确认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申请办证项目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结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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