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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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麻辣豆腐的做法大全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王怎么读法学专业学什么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只依赖家庭自治是不能够解决现存问题的,因此需要国家的监护与监督。在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牛津布料和现实情况,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提出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杨琳
如何回删除的聊天记录将夜结局子女的监护人。”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一方面,在已有监护人的基础上,通过监护监督人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护监督人可以独立行使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此外,德国还规定了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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