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人身保险
第五部分  人身保险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学员对人身保险业务的认识,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熟悉并了解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学习重点]
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4.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6.健康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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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为对象,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
(三)按照投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四)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健体保险(或称标准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或称弱体保险)等。
四、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协商性: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限度以内,按照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是,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的确定,而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二)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只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才支付赔款,而且赔款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现象。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保险人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而是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得有所增减。
(三)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大部分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其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有的甚至贯穿一个人
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等的影响。
(四)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在人寿保险中,生命风险是其保险事件,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继续生存,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由于死亡率因素较其它非寿险风险发生的概率的波动则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寿险经营中巨灾风险较少,稳定性较好。
(五)寿险保单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
五、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一)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
两者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两种具体形式,各自分别独立完成自己的特有功能,同时又共同完成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的总功能。因此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创立了人身保险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产生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4汽车购置税)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投资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洛阳燕菜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金刚菩提子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
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
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八一建军节短句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寿保险种类
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其主要特点是固定给
付,但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市场风险的加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能较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其中主要有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
(一)传统寿险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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