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人身保险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2分*15=30分)
二、简答题(7分*4=28分)
三、案例分析(10分*2 +11分*2=42分)
重阳节是哪天简答题
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类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联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财产保险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
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不能用货币加以确定,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一个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除了医疗费用损失保险外,基本都是定额给付性合同。(4)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有的长达十几年、几十年或终身。
(5)保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来加以确定;
人身保险的费率与死亡、生存概率、人的年龄、险种、期限、利息率等多个因素有关。(6)业务经营方面不同:
财产保险出险偶然性大,加上存在出现巨灾和巨额风险的可能性,为了分散风险,保证保险财务的稳定性,必须有分保业务;
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小额分散,大部分保单的给付又具有必然性,而且给付率的计算也比较精确,因此财政稳定性较强,一般不需要分保。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人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个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以盈利为目的,遵循自愿原则。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由政府强制执行。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人身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权利。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4)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
家财政承受能力,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1(5)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社会保险的经营者目前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由国家统一立法进行管理;另一种是由国家和社会各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进行多头分散管理。(6)法律关系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系,以自愿、平等、有偿为基础,它是通过民法和经济合同法来加以调整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及待遇,是以国家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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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其作用主要是提供经济保障;
(2)人身保险还是一种个人投资手段;
(3)人身保险还可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4)使得储蓄成为可能、鼓励节俭;
(5)减少忧虑、提高主动性;
(6)以年金的形式提供一个有保障的收入;
(7)有助于保全遗产。
4、人身保险对国家的作用
a.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长期的资金,可促进融资,促进更有效的资本分配;
(2)人身保险的经济保障减轻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体制的负担;
(3)降低了违约风险。
b.对政治稳定的作用
(1)保障人民生活,促进国家政治;
(2)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3)可通过降低个人财务困境和担忧来促进社会稳定;
(4)提供员工福利,改善员工和雇主的关系。
年龄称谓
c.保险公司能提高金融体制的效率
(1)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减少了将储蓄者和资金的借入者撮合到一起的交易成本;(2)保险公司通过借“短”贷长创造了流动性;
(3)保险公司促进了投资中的规模经济。
d.人身保险对社会的负面作用
(1)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管理和投资管理的花费增加了保险业的成本。
(2)保险的存在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5、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2)受益人被撤销或变更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如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以上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又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6、哪些人适合买定期寿险
浮想联翩(1)收入低,家庭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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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刚起步的人;
(3)事业刚起步的公司给重要员工提供的福利计划;
(4)有较多负债的人;
(5)想用余钱进行投资的人。
苏泽河7、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
(2)不存在超额投保或重复保险损失分摊问题;
(3)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
(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
(5)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
(6)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7)有责任期限的规定。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
(8)给付方式:死亡-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残疾-按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给付。
校庆策划书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P156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引起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合同主体不同:意外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需要指定受益人。人身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无需指定受益人。
(2)保障对象不同:意外险保障的是在意外伤害中的受害人,与施害人无关。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既包括作为施害人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受害人(第三方)。
(3)保险标的不同: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保险责任不同:意外险只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等,就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要依约给付保险金。人身伤害责任险中,只有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才构成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支付责任保险赔款。(5)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意外险要事先规定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
金的最高限额。人身伤害责任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额,也可以不做规定,即保额无限。(6)赔偿方式不同:意外险一般是定额给付方式。人身伤害责任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人只在保额限度
以内补偿被保险人(施害人)的实际付出(损失)。
9、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1)年龄条款(对承保年龄做出限制)
(2)体检条款(对索赔的体检)
(3)观察期条款
(4)等待期条款
(5)免赔额条款: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6)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
(7)给付限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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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保险的特征
(1)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
(2)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
(3)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
(4)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
11、疾病保险不保的危险
(1)被保险人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欺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先天性疾病及其手术;
(5)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或手术;
(6)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或手术;
(7)保险责任内未列明的疾病;
(8)订约时已有的疾病;
(9)自杀所致疾病。
12.人身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利弊分析
(1)优点:a).有利于人身保险企业降低人身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b).有利于提高人身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人身保险商品销售;
c).有利于提高人身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d).有利于人身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人身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人身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
(2)缺点:a).人身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
b).代理人单纯代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承保质量下降;
c).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从而有损于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益;
d).人身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化管理,从而造成人身保险代理市场的混乱
13.寿险核保因素
(1)年龄
(2)性别:a、女性比男性死亡率低;b、女性比男性寿命更长
(3)健康状况:a、身体状况(身高、体重、体重分布)
b、个人病史(调查的背景资料:健康记录、习惯嗜好、驾车违规记录、投保历史、已拥有的保险数额)
带手的成语c、家族病史
(4)吸食烟草
(5)酒精和药物
(6)职业:对新近从危险职业转向安全职业的人进行核保要小心,他们可能带有原有职业的不良影响,或者可能
是因为健康原因才转换工作的。
(7)危险运动及业余活动
(8)航空
(9)军事服务
(10)居住地:a、气候、整体生活条件及政治动乱;
b、承保国外居民的问题:调查难度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缴费时的外汇限制。
(11)财务状况及投机:a、个人财务净值、收入规模及来源、收入的持久性;b、确定投保动机;
c、如何应对大额保险金额?
14.人身保险核保的信息来源
(1)投保单(基本信息和家庭信息、医疗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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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检
(3)常规化验
(4)代理人报告
(5)主治医生病历报告(需征得病人同意)
(6)调查公司(消费者报告机构)
(7)行业支持数据库(美国的医疗信息局)
4、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1)对投保人数要求:不得少于团体的全部成员或大部分成员的75%;(2)风险选择特殊:免体检和其他可保证明;(3)保险计划灵活:非标准格式,且保单内容与保险公司协商;(4)经营成本低;(5)保费计算复杂。(P87)
5、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一)免赔额条款: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
偿;(二)给付比例条款: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三)给付限额条款:规定最高给付额;(四)观察期条款:大多是半年;(五)止损条款:规定当被保险人所付的自付额(又称免赔额)和共担额达到规定限额后,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发生的所有剩余合理费用;
(六)免赔期条款: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七)赔付期限条款;(八)保证续保条款. (P140)
6、健康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作用是:a、续保条款: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保单可以自动续保,可以提高费率,可以失效;b 、隐藏既往病史条款(如实告知原则);c 、不可抗辩条款的时间限制:保险单失效,不得以如实告知而拒赔;d 、理赔条款:规定保险人有迅速理赔的义务,理赔申请人应及时将损失通知给保险人;e 、超额保险条款:防止保险人因疾病和丧失能力而获得额外赔偿。
7、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损失补偿原则只是拥有具有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而对于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则不适用;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8、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A、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2)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P53)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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