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保险
本章重点:把握人身保险的全然概念和全然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对比;意外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对比。
全然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把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损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全然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躯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到达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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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躯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对比,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特点能够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对比: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定性。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具体来讲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确实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确实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妨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要紧表现在保费的收取、预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治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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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2、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只有1人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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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对比具有许多特点: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2〕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3〕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4〕团体保险采纳经验费率。
〔5〕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6〕团体保险的保险方案具有灵活性。
3、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而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健体保险又称为标准体保险,是指关于躯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大局部的人身保险险种基本上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保险。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高,超过了正常人的标准,假设使用正常费率将增加保险人的赔付率,只能用特殊条件来承保。弱体保险在承保时可采纳以下方法: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
4、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人身保险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下面将介绍一些在人身保险合
同中对比常见的、通行的、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特不重要的条款。这些条款中一些是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已被采纳的,一些是在国外被采纳的。
〔一〕不可抗辩条款
公务员好考吗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一辈子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尽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依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假如发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能够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然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觉的除外。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刻宽限往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
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旧为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通常,合同中的宽限期约定为1个月。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能够保留一定时刻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旧存在,同时,保单所有人有
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讲明计算方法及采纳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能够随时把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现金价值的处理能够有以下方式:(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维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纳保费。(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六〕保单贷款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能够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那么,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七〕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刻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刻之后,假如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能够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段时刻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如日本规定为半年,在我国为2年。
〔八〕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回属咨询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假如不能证实谁先死,那么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假设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那么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假设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该条款的产生,防止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咨询题得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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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
第二节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要紧组成局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能够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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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寿险产品要紧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危险保障的死亡保险,为到期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而提供的生存保险和既提供死亡危险保障又有生存保障的生死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1〕概念:定期死亡保险通常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那么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2〕特点:纯保障性、期限可长可短、费率低廉、利他性。
〔3〕定期寿险的种类:一般定期寿险、可转换定期寿险、可转换及自动续期的定期寿险、变额定期寿险等。
〔4〕定期寿险作用:满足收进较低但需要高额保障的人的投保;保证被保险人今后的可保资格;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2、终身死亡保险
〔1〕概念:是指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特点:给付的必定性、利他性、储蓄性、费率较高。
〔3〕种类:一般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二〕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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