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式告知、无限告知P46)
17、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8、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19、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20、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
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财产的所有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
2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所获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22、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23、合同:有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5、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6、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亦可成立的合同。
27、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28、射幸契约:是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
29、交换合同: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是具有相等的价值。内墙内保温
30、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
31、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3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33、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
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3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5、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6、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7、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废、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8、伤害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39、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40、单一危险的保险合同: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如火灾)的保险合同。
41、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是指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 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4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43、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4、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5、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46、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要保”或“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47、承诺:又称同意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
48、要保书:又称“投保书(单)”,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
49、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50、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51、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52、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5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4、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55、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段期限。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指从某一确定的时刻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十大悲伤情歌5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57、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58、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59、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60、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1、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以外协商确定的其他保险条款。
62、标准保险条款:又称“格式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
63、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所作的理解。
64、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每
一有效保险合同所应具备的要件。
65、主体合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
66、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民法上称之为“合意”,即合同的订立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及协商一致。
67、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不能发生保险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的保险行为。
68、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69、危险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出现,如保险标的用途的增加或变更而致标的遭受损失的机会的增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等。
70、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通知出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
71、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从事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72、抗辩:是指对抗或阻止对方的请求权。
73、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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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
75、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76、通知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77、协议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78、背书: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
79、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关系。
80、协议解除: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81、法定解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原因,保险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82、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
8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84、消极利益:又称“不受损失”的利益,即免除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如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致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为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需支付的费用,可作责任保险的标的。
85、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地板辅料
86、责任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7、信用保险合同:又称为“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8、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89、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90、理赔: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91、责任审核:是指根据现场查勘的各项记录及理赔单证,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92、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诉讼,也可以获得对该项损失的共同赔损补偿,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叫做代位求偿。
93、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94、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
95、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历史保险人与企业单位(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96、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主要指洗杂店、寄售店、修理(加工)店、代购代销店、仓储公司、货栈、旅馆、运输公司等单位代加工、修理、销售、保管的财产。
97、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主要指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所暂时占有并由其负责的财产,如租赁物、运送物和抵押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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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9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
带有鼎字的成语100、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
101、碰撞责任:是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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