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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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7
【字 号】石政发[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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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05]2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矿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化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屋顶搭建附、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信报箱、自动售货机及其他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勾勒线和设施颜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彩。
  (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并进行美化。
  (五)沿街商店的门牌字号按要求规范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遮阳蓬整洁,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空调外机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无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逐步调整改造。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遮阳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设立明白卡,并按要求进行美化;沿街门店装修应全封闭围布围挡。围挡的外观应与所处的区域环境相协调。
  (七)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北京升国旗时间几点每天都升吗  (八)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二年级语文上册期末考试卷人教版  三、公共设施
  (一)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地名标志牌、道路指路标志、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三)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四)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五)阅报栏、宣传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六)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七)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四、园林绿化
  (一)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
穴统一规划,无缺株及死树枯枝;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花草、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条幅、物品,无有碍观瞻的废弃物,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垃圾、杂物。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四)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供电、电信等部门修剪树木产生的废枝落叶,应随作业随清除。
  (五)园林绿地保持原有设计风格,不得设置各类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六)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绿化。
  五、广告标志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牌字号、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
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装饰物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党政机关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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