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0.11
【字 号】鄂价成规[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价成规〔2013〕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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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如何写情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give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景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景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包括: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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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旅游景点内配套的观光车、游船(艇)、索道、停车场等设施或者场所。
  第四条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旅游景点经营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测算出理论成本,待试运营期满后再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 旅游景点运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景区规划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构成。
  第七条 职工薪酬是指旅游景点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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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旅游景点所在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职工人数。职工人数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定员标准的,若实有人数没有超过定员标准的据实核定;若实有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二是没有规定定员标准的,按项目设计人数或景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实有人数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 5%据实核定。
  (四)社会保障费是指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据实核定。
  (五)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六)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八条 景区规划费是指新建旅游景点的设计规划费,按不低于20年摊销。
  第九条 广告宣传费是指旅游景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15%。
  第十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应当按维护周期摊销。
  第十一条 维修费原则上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四)经过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三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以旅游景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目的缴
纳的相关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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