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11.08
【字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0.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国税系统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是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依照《通知》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确定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留的适用于计算机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 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是的用票人(以下简称“用票人”)。用票人包括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授权的第三方。
  取得的单位和个人,是的接受使用人(以下简称“受票人”)。
  第四条 各地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规定,须结合实际,本着不侵蚀税基、不违背本办法规定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跑的笔顺 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实际,倡导大型商场、超市、石化电气、烟草、电力、供排水等对社会影响面大、受票体广、发票用量大的用票人,使用适合自身需要的,自觉维护发票流通秩序,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发票意识,切实保护受票人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肃整治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各种不法行为,确保的流通发行。
  第七条 用票人根据国税机关公开的程序、数据规范标准,适时调整自开票程序,不断提高的应用范围,逐步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促进用票行为的良性发展。
  第八条 用票人应本着简便易行、节约成本,兼顾票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则,扩大范围,压缩手工发票,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流通和使用环境。
第二章 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用票人申请使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开具的计算机系统。要求硬件系统支持相应的全国或我省的开票软件系统,以及经批准的用票人和用票人行业协会自行开发的软件系统。
  (二)具有打印发票的打印机。要求申请使用平推式机打通用发票的,配备平推式进纸打印机;申请使用卷式机打通用发票的,配备卷式进纸打印机;申请使用两联次及以上发票的,打印机还需满足全份发票各联次一次性复写的需要。
  (三)申请使用单联式发票的,要求记录良好、能准确留存备查信息内容;电子存根信息存储五年以上;用票人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条 申请使用的用票人,填写《发票票种核定表》(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用票人自行开发或使用行业协会开发的开票系统的,开票系统须能满足国税机关对开票相关功能的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妥善保存发票开票信息、根据国税机关接口标准读取和抄报发票电子信息的功能。
  国税机关定期公开开票设计功能需求和相关数据接口标准,用票人根据国税机关的开票功能需求和接口标准,适时改造和调整开票程序。
  第十二条 用票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申请使用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纸质申请,同时将开票软件的打印测试结果、开票信息抄报测试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检验,并将软件技术说明及操作手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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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用票人送检的材料,及时组织验收。经检测符合要求的,下发《发票票种核定表》明确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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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购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用票人提交的《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核定具体的种类和数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电子内容报送方式、发票验旧方式等内容,向用票人核准《发票票种核定表》,作为用票人领购发票的核准依据。
  第十四条 用票人首次申请领购,须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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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票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印模;
  (四)《发票票种核定表》。
等不到天黑烟火不会太完美什么歌  对临时到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用票人申请领购的,凭所在地国税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供发票
保证人或交纳发票保证金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发票票种核定表》,向用票人发放《发票领购簿》和电子购票信息文件,核准用票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发票代码、单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限购数量、每月最高持票数量、购票方式、发票电子内容报送方式、发票验旧方式等要件。
  第十六条 除首次领购发票外,用票人办理领购手续时,除持有《发票领购簿》外,还须准备如下资料和设备:
七一是什么节日?  (一)存储电子购票信息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在线开具发票的用票人除外);
  (二)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
  (三)发票领用存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对离线开具的用票人,同时将发售发票的电子信息文件发放到用票人的移动存储设备中,作为的电子购票信息。
  对在线开具的用票人不需要发放的电子购票信息。
  第十八条 用票人需要变更发票领购种类或数量的,应重新填写《发票票种核定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核批后,用票人据此办理《发票领购簿》和电子购票信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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