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税率及种类和使用范围
普通发票税率及种类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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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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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名称
使用范围
(一)全国统一发票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使用。
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使用。
3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手填)
适用于从事联运企业对货主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实行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服务;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理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协议或合同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零担(零批、零售)等集装箱接取、运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储存、包装整理等业务;按照协议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任务、办理包裹联运等项目。
4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脑)
凡从事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和其它相关服务费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使用。(由于我省是非沿海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对俄发生水路运输企业可使用此票)
5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电脑)
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
6
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
凡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在收取保费时开具使用。
7
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填)
凡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在收取保费时开具使用。
8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
凡从事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在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时开具使用。
9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填)
凡从事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在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时开具使用。
1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脑)
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它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使用。
11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脑)
凡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的企业,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它相关服务费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使用。(由于我省是非沿海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对俄发生水路运输船舶代理的企业使用此票)
12
黑龙江省广告业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广告费时使用。
(二)全省统一发票
1
黑龙江省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
适用于出租车收费开具使用。
2
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卷式、电脑)
适用于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使用。
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装潢及其它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项目开具使用。
4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收费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各市(地)、县有线电视台、网络传输公司在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时开具使用。
5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收费统一发票(手填)
适用于各市(地)、县有线电视台、网络传输公司在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时开具使用。
6
黑龙江省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
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室、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开具使用。
7
黑龙江省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
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室、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开具使用。(哈尔滨市暂未启用)
8
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收取费用开具使用。
9
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
南京有哪些好玩的地方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收取费用开具使用。
10
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免税)
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收取费用开具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具使用。
11
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
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收取费用开具使用。(哈尔滨市暂未启用)
12
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免税)
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收取费用开具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具使用。(哈尔滨市暂未启用)
13
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发生住宿业务,收取费用时开具使用。
14
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手填、剪口)
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发生住宿业务,收取费用时开具使用。
15
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适用各类饮食业取得经营收入时开具使用。(哈尔滨市未启用)
16
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
适用于各类饮食业取得经营收入时开具使用。
17
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免税)
适用于享受国家规定免税优惠政策的各类饮食业取得经营收入时开具使用。
18
黑龙江省旧机动车辆交易服务专用发票(手填)
适用于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服务行业,在收取服务费时开具使用。
19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手填)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方开具。
20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手填)
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门诊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时开具使用。
21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手填)
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住院医疗服务费用时开具使用。
22
黑龙江省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电脑)
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开具使用。
23
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脑)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转让、销售不动产业务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使用。
二、发票领购

1、领购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办理流程

(1)申请: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领取《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领购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上次领购发票存根;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领购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购用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3、办理地点。属地主管地税机关。
三、自用发票

1、自印资格

(1)具有发票领购资格;

(2)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
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2、办理流程立春的诗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自印发票的票样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自印发票,填《黑龙江省地税系统自印发票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厂家印制发票。
四、开具发票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9、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1、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五、发票使用及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禁止倒买倒、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开具发票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8、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9、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10、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1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新征管法规定,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六、发票缴销

1、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办理发票缴销。

2、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改版、换版时,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将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

3、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持《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将次版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


4、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已达到法定保存年限时,应持《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将超期限的空白发票或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
七、

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需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1)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2、同时,需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其不同的业务,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需持: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需持:《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代开广告业发票,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广告业务资格证明;

(4)代开其它经营发票,需持: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代开服务业发票,需持:提供装卸搬运、包装托运、仓储、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合同或
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6)代开房屋租赁服务业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代开咨询服务费服务业发票(安利日用品有限公司), 需持: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销商收入明细表。
3、个人,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如何应聘(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临时发生财产转让,需代开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持: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转让、销售不动产双方合同;

(4)个人临时发生出租房屋,需代开服务业发票的,需持: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领购发票

1、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发票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在保证期内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退还发票保证金。异地经营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或以发票保证金抵缴。

2、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异地经营纳税人,可到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时,不能提供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的,按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转让–根据财税字(94)第020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仅限于出租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拉圾处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应按有关规定同时扣缴。
地方税务局发票种类

一、省级发票
1 、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2 、旅店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3 、服务业统一发票

适用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4 、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

适用于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等部门的货物搬运、行李包裹寄存发送;短途客(不按里程计算收费的出租车)、货运输,机动车停车收费及其它不便于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零星服务项目


5 、出租车统一发票

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具
6 、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卷)

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具

7 、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


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具


8 、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不分种类)

适用于各类饮食业餐饮收入


9 、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刮乐)

适用于各尖饮食业餐饮收入


10 、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刮乐)


适用于我省境内美容美发业、旅店业、洗浴业经营收费时使用

11 、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刮乐)

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业务时使用,经营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

12 、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必需脂肪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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