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的诗上市公司董监⾼常见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管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
上市公司董监⾼常见的刑事责任
中国黑社会上市公司⾼管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
⼆、案例涉及的地域范围
三、案例涉及的罪名对⽐
四、涉及案例的罪数分析
五、强制措施适⽤的对⽐
六、司法机关对财物处理的对⽐。
七、涉及案例的量刑对⽐。
任桥梁胳膊被砍图片以下数据分析援引《中国上市公司⾼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2016-2017年)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
研究者共搜集到相关案件180例,包括306个被告⼈和被告单位,其中⾃然⼈被告286⼈,单位被告20个;另包括9例上市公司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图:
从上述数据来看,在上市公司⾼管犯罪案件中,⾃然⼈犯罪所占⽐例仍然⾮常⾼。这与现⾏刑法的⽴法结构有关,因为在现⾏刑法体系下的468个罪名中,仅有不到四分之⼀的罪名可由单位构成,故单位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较少。从另⼀个⽅⾯来讲,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典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管理相对较为规范。
⼆、案例涉及的地域范围
研究者搜集案件涵盖了29个省、⾃治区、直辖市,案件⾼发的区域包括⼴东省、⼭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四川省、安徽省等。涉案数量居前⼗的省、⾃治区、直辖市如下图:
从全国范围来看,涉及上市公司及⾼管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审理法院所在地为准),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
从上市公司的在全国范围分布的数量来看(截⾄2017年12⽉31⽇的数据),上市公司及⾼管涉及刑事案件的地域与上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有密切的关系,即上市公司集中的省、⾃治区、直辖市,
上市公司⾼管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也较多。例如:案件⾼发的前五名系⼴东省、⼭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和北京市;⽽上市公司分布密集的地区为⼴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和上海市五地。可见,上市公司的集中程度与案件发⽣概率成正⽐例,即上市公司多的省、⾃治区、直辖市中,上市公司及⾼管涉及刑事案件数量也较多。
全国上市公司分布以及案例数量对⽐情况如下图:
三、案例涉及的罪名对⽐
研究者从180宗案例中提取发现,受贿罪的出现频率最⾼,该罪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作⼈员,也包括以国家⼯作⼈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由此可见,这类案件⼀
上海旅游⾮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由此可见,这类案件⼀般发⽣在国有企业或者混合所有制企业之中。与之相对应的贪污罪也出现较多。职务侵占罪和挪⽤资⾦罪,⽆论在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是⾼发罪名,本次调研的结果亦不例外。此外,资本市场中关于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呈现到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成为常见罪名,在多宗案例中频繁出现。特别值得⼀提的是:单位
⾏贿罪在近⼏年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具体情况如下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管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虽然刑法第⼋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受贿罪(个罪罪名)数量位居第⼀,但整体上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却是最为常见⾼发的犯罪类型。当然,不可否认,⾏贿、受贿以及商业贿赂犯罪、挪⽤资⾦罪、职务侵占罪的发案率仍是居⾼不下,成为上市公司⾼管极为容易触碰的“红线”、“雷区”。上述⼏类常见⾼发的犯罪,应引起特别的重视。
四、涉及案例的罪数分析
研究者搜集的案例中,20个被告单位涉嫌的罪名均仅有⼀个,即没有发现单位实施犯罪过程中触犯数罪并最终⼈民法院判决进⾏数罪并罚的情况。在涉案的286名⾃然⼈被告中,除3⼈⽆罪外,⼀⼈触犯罪名数量的情况如下图:
五、强制措施适⽤的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因强制措施的变动情形⾮常复杂,个别案件适⽤的强制措施出现多次反复,如取保之后逮捕,再取保,再监视居住,故仅研究适⽤强制措施的种类⽽不测算具体的变更次数及变更原因,具体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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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调研了在审判阶段的第⼀次法庭审理时,被告⼈是否被羁押的数据情况,如下图:
六、司法机关对财物处理的对⽐
在上市公司及⾼管涉及的犯罪案件中,⼤量案件⼈民法院在判决罪名成⽴的同时,判决被告⼈承担罚⾦刑。在搜集的180宗案例中,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案例共131个。经初步分析,部分案件中因不涉及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者违法所得被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131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案件中,最终⼈民法院对财物的处理⽅式对⽐如下图:
随着⼈权保障的不断完善,对犯罪嫌疑⼈、被告⼈及其近亲属财产权的保护也⽇益受到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但司法实践中需要改进的地⽅仍然很多,这点也希望能够引起⽴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上市公司及⾼管的重视。
七、涉及案例的量刑对⽐观察中的发现
从⼈民法院对涉案上市公司及⾼管的量刑对⽐来看,具体情况如下图:
通过以上对⽐,可以发现:研究者搜集的上市公司⾼管犯罪案例中,⽆⼀适⽤死刑(包括死缓)和⽆期徒刑的案例;⼈民法院对被告⼈量刑在⼗年(含)以上的占4.20%,量刑在七年(含)以上⼗年以下的案件占5.59%,量刑在三年(含)以上七年以下的案件占21.33%,量刑在三年以下的20.63%,
拘役的数量占1.40%,缓刑的数量占39.86%,单处罚⾦的占0.7%,免除刑罚的5.24%,判决⽆罪的1.05%。因此,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个阶段,即审判阶段⼈民法院最终对被告⼈判处实刑的⽐例仍然⾮常⾼,占53.15%,⽆罪判决在涉及上市公司及⾼管犯罪的案件中⽐例仍然⾮常低。详情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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