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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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2
【字 号】东府[2010]93号
【施行日期】201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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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东府〔201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表达方式的作用
  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文化强省,以及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决策,进一步繁荣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提高东莞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由文化新城向文化名城的跨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是,以实施文化名城战略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提高文化科学化水平为主线,以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建设文明和谐家园
为核心,着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发展格局,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繁荣的良好局面,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东莞建设成为城市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底蕴日益厚实、公共文化服务成熟完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文化影响力强、城市形象好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
  第二条 从2011年起,共用5年时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亿元,设立“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打造文化名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资助等方式,用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建设、社科理论、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新兴媒体、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各镇街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作为市文化名城建设的配套资金,用于镇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文化建设。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财
政每年对文化建设的投入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和财政增收而逐步增加,从2011年起,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并确保实施重大公共文化工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和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
  第四条 降低文化产业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第五条 市、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重点扶持发展动漫网游、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交易、艺术培训、会展、体育等文化产业。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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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完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优质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第七条谢娜李小冉 积极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震撼力的人文品牌,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彰显东莞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建设和修复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遗址公园、人文古迹、名人故居。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护工作。建立文物收藏和研究体系,构建具有地方特的博物馆藏品体系,大力实施东莞地方文化研究工程。
  第八条 建立健全文艺创作投入和生产机制。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民营艺术团体及民营文艺企业等多种要素,使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各方人才各显其能,各类优秀作品不断涌现。运用项目购买、委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联手创作等方法推进文化创新。推动文艺作品进行产业化运作,搭起衍生文艺精品的平台。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艺创作扶持和奖励机制。通过扶持、奖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艺项目、
社会办艺术团队,激活文艺力量,催生文化精品。鼓励文艺作品参与“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国(境)内外有影响力奖项的评选,并对获奖作品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实行票房补贴、减免场租等财政扶持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刺激消费,培育文艺精品。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完善提升镇街文化设施,加快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新建的房地产住宅小区要根据国家的要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总额中提取1%,作为建设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资金使用。鼓励国(境)内外院校通过各种形式到东莞开办或合办高等院校,提高东莞市民的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扶持力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有偿使用等方式,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方面给予优惠。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镇街通过“三旧改造”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的文化基础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保证文化设施原有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使用功能。新建的公园景点和休闲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都要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
  第十二条 深化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改革。落实文化事业转制企业的财税减免、用地优惠和
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有的财政等支持性政策保持三年不变;三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对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加大文化人才引进力度。成立市文化人才认定委员会或专家评审组,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文化产业经营人才、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基层文化专业人才等,参照市相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培训和服务体系。建立常态化、系统化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新兴文化产业专业,建立文化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文化人才赴外开展文化经纪、文化交流、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培训。建立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建设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推动文化
人才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并造就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通。
  第十五条 完善文化人才薪酬待遇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文化人才的经济待遇,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支持以管理入股、文化品牌入股、创作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
  第十六条2020高考时间 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奖励、津贴制度。安排政府文化艺术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创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文化艺术家。每年评选一批在创新创业一线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对入选人员给予政府津贴,主要用于学习、研究、深入生活和创作补助。积极鼓励文化名人、领军人才等在东莞设立个人命名的工作室,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由财政提供补贴经费,由市文广新局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是建设文化名城的实施部门,负责按照建设文化名城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并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年度用款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是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包
括: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名城建设;审核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制定的文化名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对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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