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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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一吨是多少公斤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与违法建设治理
  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高中自我介绍
  第七节 交通管理
  第八节 应急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二节 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一)镜湖区、弋江区的全部区域;
  (二)鸠江区、三山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区域;
  (三)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县湾沚镇、繁昌县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范围内的市政、市容、绿化、环境、交通、应急、公共秩序和规划实施等方面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
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形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并提供保障。
  任何人对妨害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市民中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稳定、高效、智慧、开放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二条  下列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各种关系的关联词大全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提供稳定的服务,保障各项设施、设
备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关闭、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中断服务。当出现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况时,可以由主管部门临时接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公用设施的智慧化改造升级,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慧交通等智慧化运行管理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法律、法规未设定准入禁止或者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项目,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开放。
 
相逢何必曾相识的上一句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
  (二)发现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窨井盖等设施缺损的,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补缺或者修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杭州影院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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