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 号】甬政办发[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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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农行k宝
  《宁波市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构筑现代都市,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宜居示范小区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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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质量好、
民生服务好、城乡环境好、社会和谐好的中国特社会主义示范区为主线,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以服务民生需求、打造宜居城市为目标,在市区积极创建宜居示范小区,不断提升我市的美誉度和市民的幸福感。
  二、护肝最好方法原则目标
  创建宜居示范小区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排摸的基础上,确定几个条件(小区已有物业管理且竣工交付8年以上)比较成熟、创建之后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小区优先开展创建活动,使住宅小区达到“房屋适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道路平整通畅,管线整齐美观,环境整洁靓丽,居住舒适温馨”的目标,通过示范带动作用,辐射全市,从而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的品位。
  三、内容标准
  宜居示范小区创建工作以“五化”为主要内容:具体是基础设施的优化、专业管线的隐化、小区环境的美化、房屋整修的靓化和安全设施的固化。详细内容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电业局等单位为成员,统一协调我市宜居示范小区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创建宜居示范小区的技术标准、评分细则以及相关政策处理标准,落实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对各区上报的创建示范小区名单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进行审查,对各区创建的示范小区进行验收、考核等。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宣传创建工作。
  2.市住建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内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创建工程的相关协调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下拨工作。
  6.市规划局:负责指导示范小区规划方案设计,违法建筑物的认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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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市城管局:负责市政、绿化、路灯更新的指导工作,以及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相关职责已委托或依法划归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户的查处工作。
  9.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小区属地相关网络的共建共享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拆除废止的网络设施。
  10.市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和督促工作。
  11.市监察局:负责创建工作督查和监察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小区沿街餐饮店隔油池的处理。
  13.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有线电视线路进行隐埋以及废止线路的拆除工作。
  14.宁波电业局:负责“上改下”以及涉及到的电缆线铺设、电杆移位等工作。
  (三)创建工作具体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示范小区选择、计划上报、区级资金落实、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各专业线路改造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并配合各区政府同步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计划。各区年度创建计划由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方案。海曙、江东、江北区创建小区的项目设计方案由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初审,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其他区的创建小区的项目设计方案由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会审,会审后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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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招标。项目方案备案后,由各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并组织工程实施,市相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的原则,予以大力支持、配合。
  (四)验收考核。由市、区两级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竣工的创建项目进行分批验收,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年度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五)政策处理。一是规费减免。创建工程涉及的绿化迁移、苗木补偿费用和道路(占)挖掘费用等,原则上予以免除。二是费用分担。电力、网络、通信等管线的“上改下”以及涉及到的电缆线铺设、电杆移位、序化梳理和相关设备的更新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网络建设由各运营商共建共享,并为后续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其中管沟土建由创建宜居示范小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资金保障。创建工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元/平方米设计,按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资金原则上由各区筹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由市级财政按1:1进行补助。市级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为在工程开工后和竣工决算后,分两次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按照计划、概算、工程进度和决算负责资金拨付;创建工程超过500元/平方米的部分资金
由各区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创建宜居示范小区是我市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构筑现代都市的重要举措,也是市民期盼,市政府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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